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仁傑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太平區建興路13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仁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洪仁傑因犯詐欺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3 等3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仁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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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詐欺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26日 │100年3月2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案號 │年度偵字2685號、101 年度偵│年度偵字第2685號、101 年度│
│ │緝字第101、102號 │偵緝字第101、102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417 號 │101 年度簡字第4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3日 │101年7月13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417號 │101 年度簡字第41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1年8月13日 │101年8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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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80號,刑期自102年4月8日起至102年│
│ │11月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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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⒊ │ 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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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過失傷害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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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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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8月10日 │101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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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案號 │年度偵緝字第192、194號 │年度偵字第25157號 │
│ │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交簡字第166號 │102年度易字第31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0日 │102年5月15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年度交簡字第166號 │102年度易字第312號 │
│決├────┼─────────────┼─────────────┤
│ │判決確定│101年9月19日 │102年6月1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註 │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徒刑7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執字第7243號,刑期自 │
│ │檢察署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80│102 年11月8 日起至103 年3 │
│ │號,刑期自102年4月8日起至 │月7 日止 │
│ │102年11月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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