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彥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緩字第303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KS 」商標汽車引擎室專用負極接地線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彥杰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1 年度偵字第10511 號緩起訴,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確 定,並於102 年6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 仿冒HKS 商標之負極接地線1 件(詳101 年度偵字第10511 號卷第40頁;101 年度保字第182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 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 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龍彥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511 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6 月25日確定,102 年6 月24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仿冒「HKS 」商標汽車引擎室專 用負極接地線1 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證 人詹曆恒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仿冒品鑑定書報告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附卷可憑,且亦 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有理由,應單獨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