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婉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宮野蠻王妃」盜版光碟柒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01年12月18日確定。本案扣押之「宮野蠻王妃」盜版 光碟7片(詳該署101年度保字第446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 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1年12 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本件扣押之「 宮野蠻王妃」盜版光碟7片(詳該署101年度保字第4462號扣 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