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金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6986、26987
、28622號、100年度偵字第4431、74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0年度緩字第302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金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99年度偵字第26986、26987、28622號及100年度偵字第4431 、745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8日確定,102年6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筋肉痛軟膏1條、點溫 膏1條、女性藥1個、S止癢膏1條、新A錠1個、新止癢液(聲 請書誤載為「心止癢液」)2個、EVE A錠(48錠)3條、液 體OK繃5條、FX NEO眼藥水3盒、ZiO眼藥水1盒、消炎固形軟 膏1條、AD乳液1盒、大正漢方胃腸藥1盒、A微粒1盒、Menth olatum軟膏1個、新三共腸胃藥1盒、中將湯1個、EX PLUS B 群1個、新S腸胃藥1個、綜合感冒藥1盒、新S錠表飛鳴1個、 護手軟膏1個、AD乳液2盒、關節痛B群(小)3個、關節痛B 群(大)2個、綜合感冒藥(含喉糖)3盒、S止癢膏1條、肩 筋肉痛藥膏6個、FLUCOR T軟膏7條、新A錠4個、骨齒目魚肝 油1個、新細粒表飛鳴2個、液體絆創膏4條、Mentholatum 軟膏3個、筋肉痛軟膏5條、EVE A錠(48錠)3條、EVE A錠 (60錠)4條、EX PLUS B群7個、新S腸胃藥1個、滋養強壯 藥丸1個、W腸胃藥1個、御岳百草丸(小)1個、御岳百草丸 (大)1個、龍角散2盒、救心生藥強心劑2盒、新止癢液1個 、消炎固形軟膏1條、肩腰痛膏1盒、糖衣錠1個、新三共腸 胃藥1盒、冷感酸痛藥膏10盒(詳100年保管字第1131號扣押 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 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倘未經行政機 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者,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朱金銘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986、26987、28622號及100年 度偵字第4431、7453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民國100年6月8 日確定,102年6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 字第3356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係未經我國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 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 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月2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 0000號函、100年2月1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99年12月1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年3月21 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100年1月5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12月23 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 9年12月6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衛生局( 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表、查獲現場照 片24張,及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保字第1131號編號1至22 部分)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次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 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 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 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又按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 入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 「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 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2718號判決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 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 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朱金銘因違 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 字第26986、26987、28622號及100年度偵字第4431、7453號
緩起訴處分,除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即100年度保字第113 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22部分)外,並未就本件聲請所列 其餘物品(即上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至51號部分)論列為 被告違反藥事法之行為,而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認 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以99年度偵字第26986、269 87、28622 號及100年度偵字第4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書處分書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既非緩起訴之範圍,裁 定沒收與否,即以該扣案物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 無處罰持有禁藥之刑事刑罰,則此部分扣案物即非屬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甚明,若果屬查獲之偽藥或禁藥,亦應由權 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毀之。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
│1 │筋肉痛軟膏 │1條 │
├──┼──────────┼───┤
│2 │點溫膏 │1條 │
├──┼──────────┼───┤
│3 │女性藥 │1個 │
├──┼──────────┼───┤
│4 │S止養膏 │1條 │
├──┼──────────┼───┤
│5 │新A錠 │1個 │
├──┼──────────┼───┤
│6 │新止癢液(聲請書誤載│2個 │
│ │為「心止養液」) │ │
├──┼──────────┼───┤
│7 │EVE A錠(48錠) │3條 │
├──┼──────────┼───┤
│8 │液體OK繃 │5條 │
├──┼──────────┼───┤
│9 │FX NEO 眼藥水 │3盒 │
├──┼──────────┼───┤
│10 │ZiO眼藥水 │1盒 │
├──┼──────────┼───┤
│11 │消炎固形軟膏 │1條 │
├──┼──────────┼───┤
│12 │AD乳液 │1盒 │
├──┼──────────┼───┤
│13 │大正漢方胃腸藥 │1盒 │
├──┼──────────┼───┤
│14 │A微粒 │1盒 │
├──┼──────────┼───┤
│15 │Mentholatum軟膏 │1個 │
├──┼──────────┼───┤
│16 │新三共胃腸藥 │1盒 │
├──┼──────────┼───┤
│17 │中將湯 │1個 │
├──┼──────────┼───┤
│18 │EX PLUS B群 │1個 │
├──┼──────────┼───┤
│19 │新S腸胃藥 │1個 │
├──┼──────────┼───┤
│20 │綜合感冒藥 │1盒 │
├──┼──────────┼───┤
│21 │新S錠表飛鳴 │1個 │
├──┼──────────┼───┤
│22 │護手軟膏 │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