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執聲
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及9mm制式子彈玖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火砲 、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 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 、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 稱之彈藥,係指前述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 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 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慶男所涉殺人案件,因被告吳慶男死 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14 541號、85年度偵字第3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 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於84年9月30日在臺南縣龍崎鄉(改制為臺南 市龍崎區)山區擊斃被告吳慶男後,起獲扣案之槍械,其中 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匈牙利製9 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及9mm制式 子彈9顆(原扣案12顆,試射3顆,餘9顆),均係違禁物( 詳法務部調查局92年3月14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且皆與同案被告詹龍欄(經本院以91年度重訴緝 字第432號判決確定)、郭文勝(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 字第4899號判決確定)、張錫銘(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張振興【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重更(五)字第25號判決確定】及王 禎耀(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5422號判決確定)所涉 之殺人、擄人勒贖等案無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 、匈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 )及9mm制式子彈9顆(原扣案12顆,試射3顆,餘9顆),經 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 :0000000000)係以啣接槍身尾端套管內鋼瓶中之壓縮氣體 為動力,發射6mm球形彈丸的空氣槍械,機械性能良好;匈 牙利製9mm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係 匈牙利FEG-BUDAPEST製造之Model P9R 9mm Parabellum槍械 ,槍管來復線六條右旋,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送鑑子 彈均為9mm Luger制式子彈,上開送鑑槍枝及子彈均為制式 槍械及子彈,具有殺傷力,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 之項目等情,此有該局92年3月14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無 訛,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自均屬違禁物。而被告吳慶男因於聲請意旨所載之時、地, 遭警擊斃死亡,其所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14541號、85年度偵字第367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足憑。且前揭扣案物品 ,亦均與同案被告詹龍欄、郭文勝、張錫銘、張振興及王禎 耀所涉之殺人、擄人勒贖等案無涉,業經本院91年度重訴緝 字第432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99號、88年度 台上字第54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訴 字第9號判決、91年度上重更(五)字第25號判決敘明,此有 各該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