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392號
TCDM,102,易,1392,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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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福
      朱光武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7583 號),被告於審理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猥褻光碟片共拾捌片、營業月報表伍張、遙控器壹個、會員需知壹張,均沒收。
乙○○共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猥褻光碟片共拾捌片、營業月報表伍張、遙控器壹個、會員需知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販賣猥褻物品之妨害風化罪,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82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 101 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於97年間,因 妨害風化之販賣猥褻物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 度桃簡字第3226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於98年2 月1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丙○○自 101 年11月1 日起受雇乙○○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 號之「成人屋航空版DVD 商店」,詎其2 人不知悔改 ,竟共同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地點,販賣 如附表所示之含有暴力、性虐待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 性價值之猥褻光碟片,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每 12 片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嗣於101 年11月29日 晚上7 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地點搜索 ,當場扣得乙○○所有之含有暴力、性虐待等無藝術性、醫 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猥褻光碟片共18片(片名詳如附表所示) 、營業月報表5 張、遙控器1 個、會員需知1 張、營業所得 1,200元,及與本案無關之色情光碟片2,806片,而悉上情。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丙○○、乙○○(下稱被告丙○○等2 人)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丙○○等2 人先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丙○○等2 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等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第26頁反面 ),核與共同被告丙○○、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及證人即林哲智巡佐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0 至11頁反面,核交字卷第7 至10頁反面,偵卷第7 頁反面、 第18頁至19頁反面,第29頁及反面)。並有101 年11月30日 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 徵所函、設立登記表、會員須知、營業月報表、現場照片、 光碟翻拍照片、102 年1 月2 日偵查報告、指認照片、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大型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2 年4 月5 日中市警二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 、13 至15 、21 至45,偵卷第22、第33至70頁)。此外,並有上開扣案物品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丙○○等2 人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二、按刑法第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第617 號解釋文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 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 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 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 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同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 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 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 情形(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文意旨可資參照),是司法



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 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 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所謂硬蕊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則必須該「資訊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8片影音光碟之內容,均刻意暴露 男女生殖器官、強調男女性交過程,而其表現之淫穢情態、 性交動作,客觀上足認專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會使普通一 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已侵害性 道德感情,而有礙於善良風俗,且含有以滴蠟燭、鐵鍊繩索 綑綁、皮鞭鞭打、木劍插入、壓嘴器等異器插入等含有暴力 、性虐待之內容乙節,有如附表所示光碟片之撥放畫面之採 證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6至71頁),是附表所示之18片 之影音光碟均係屬「硬蕊」之猥褻物品,應可認定。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等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
(一)核被告丙○○等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 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 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足憑參照)。本案被告丙○○等2 人自101 年11月1 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同一販賣猥 褻影音光碟之集合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 ,反覆從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數行為,因該等行為均具 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自應僅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再被告丙○○等2 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科刑:
(一)被告丙○○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足查,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等2 人前有犯罪 紀錄前科,其等素行非佳,且其2 人均已有販賣猥褻影音 光碟之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如今復犯本件,顯見其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均未 生警惕之效,殊值非難。兼衡其等2 人坦承犯行之態度尚 可,被告丙○○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被告乙○○則自陳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8 頁,核交字卷第7 頁),暨其 等販賣猥褻影音光碟對於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之程度、 本案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數量尚非鉅量,及被告乙○○為 上開商店負責人,被告丙○○則為被告乙○○僱請之員工 ,被告乙○○所於本案實擔任主要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施,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諭知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 供犯罪所用犯罪所用之物,均應諭知沒收。據此,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18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遙 控器1 個、營業月報表5 張、會員需知1 張,為被告乙○ ○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2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至扣案之營業所得1,200 元部分,被告乙○○固供承為其 等查獲當日之營業所得,然本案查扣之無碼色情光碟多達 2,824 片,其中與本案有關者僅有附表所示之18片,而觀 之卷附營業月報表(見警卷第31頁),僅載明11月29日有 3 筆所得(分別為500 元、500 元、200 元),無從看出 確係被告丙○○等2 人販賣屬「硬蕊」之色情光碟片所得 ,是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就扣案之營業所得1,200 元 不予諭知沒收。另扣案其餘與本案無關之色情光碟片2,80 6 片,既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性,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片名(光碟編號)│ 光碟內容摘要 │
├──┼────────┼───────────────┤
│1. │彼女的性癖 │以滴蠟燭、綑綁、鞭打、掐脖子等│
│ │(6-3﹝088-2﹞)│方式為性虐待 │
├──┼────────┼───────────────┤
│2. │素人發掘事情 │以綑綁並使用鴨嘴器伸入陰道內之│
│ │(11-1﹝026﹞) │方式為性虐待 │
├──┼────────┼───────────────┤
│3. │願望 │以鐵鍊、繩索綑綁之方式為性虐待│
│ │(5-2﹝081-3﹞)│ │
├──┼────────┼───────────────┤
│4. │熟女肉便器 │以繩索綑綁之方式為性虐待 │
│ │(1-2﹝025-4﹞)│ │
├──┼────────┼───────────────┤
│5. │黑髮清潔感 │以繩索綑綁之方式為性虐待 │
│ │(5-4﹝101-4﹞)│ │
├──┼────────┼───────────────┤
│6. │女教師 │以繩索綑綁之方式為性虐待 │
│ │(11-1﹝088﹞) │ │




├──┼────────┼───────────────┤
│7. │Skin elegant │以皮鞭鞭打之方式為性虐待 │
│ │angel(11-4﹝066│ │
│ │﹞) │ │
├──┼────────┼───────────────┤
│8. │blackmaled │以繩索綑綁之方式為性虐待 │
│ │(10-4﹝112﹞) │ │
├──┼────────┼───────────────┤
│9. │道部顧問新米教師│以木劍插入女優陰道之方式為性虐│
│ │(12-1﹝008-4﹞ │待 │
│ │) │ │
├──┼────────┼───────────────┤
│10. │彼女的性癖 │以異器吸取陰蒂之方式為性虐待 │
│ │(8-2﹝063-1﹞)│ │
├──┼────────┼───────────────┤
│11. │浣腸男運惡悶絕 │以雙陰莖插入陰道及肛門之方式為│
│ │(3-2﹝044-3﹞)│性虐待 │
├──┼────────┼───────────────┤
│12. │CRUELDPs2 │以雙陰莖插入陰道及肛門之方式為│
│ │(10-4﹝084﹞) │性虐待 │
├──┼────────┼───────────────┤
│13. │美人社長2穴中出 │以雙陰莖插入陰道及肛門之方式為│
│ │(11-4﹝106﹞) │性虐待 │
├──┼────────┼───────────────┤
│14. │京野結衣2穴中出 │以雙陰莖插入陰道及肛門之方式為│
│ │(11-1﹝028﹞) │性虐待 │
├──┼────────┼───────────────┤
│15. │東熱流中出 │以鴨嘴器插入陰道方式為性虐待 │
│ │(1-3﹝070-3﹞)│ │
├──┼────────┼───────────────┤
│16. │性奴初的真正中初│以鴨嘴器插入陰道方式為性虐待 │
│ │(11-3﹝087﹞) │ │
├──┼────────┼───────────────┤
│17. │東熱子宮吸引汁 │以鴨嘴器插入陰道方式為性虐待 │
│ │(11-3﹝078﹞) │ │
├──┼────────┼───────────────┤
│18. │東熱流女教師中出│以鴨嘴器插入陰道方式為性虐待 │
│ │(2-2﹝0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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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