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谷安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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