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津
選任辯護人 陳家驊 律師
被 告 陳金財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9902 號、102 年度偵字第74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 年度
偵字第10736 、11623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津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上所黏貼之陳秋津照片壹張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租賃議價委託書上偽造之「王清輝」署押壹枚、扣案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上所黏貼之陳秋津照片壹張,均沒收。
陳金財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租賃議價委託書上偽造之「王清輝」署押壹枚。 犯罪事實
一、陳秋津、陳金財明知其等均無相當資力,無法支付鉅額之簽 注賭資,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 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相當於下注金額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陳秋津、陳金財復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編號五之方式,冒用王清輝之名義,而偽造租賃 議價委託書,復持以向許今齡行使,而足生損害於王清輝及 許今齡。
二、陳秋津另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11 月間,在臺中市永春東路與黎明路口附近之超市,撿拾陳金 財丟棄該超市內之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後於不詳時、地, 以換貼自己照片之方式,變造該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嗣於 101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前,因通緝為警逮捕時,竟出示上開變造之義勇
消防人員服務證,而向查緝員警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金財 、彰化縣義勇消防總隊和美義勇消防分隊對於顧問之管理及 司法警察偵辦犯罪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秋 津、陳金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 ,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 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2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如 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扣案之義勇消防人員 服務證1 張,經本院函詢彰化縣義勇消防總隊和美義勇消防 分隊,該分隊函復結果稱:上開服務證係97年1 月1 日聘任 被告陳金財為該分隊顧問,背面之印文為真正乙節,有該分 隊102 年5 月26日書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8 頁),足 認該服務證為真正,被告陳秋津以換貼自己照片之方式變造 ,自屬變造特種文書無訛;被告陳秋津行使該變造之服務證 ,自足生損害於彰化縣義勇消防總隊和美義勇消防分隊對於 顧問之管理、司法警察偵辦犯罪之正確性及被告陳金財本人 ;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 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 件被告2 人明知其等並無資力支付巨額下注賭資,猶以下注 六合彩之方式與六合彩組頭對賭,開始時先以小額下注,中 獎則獲得彩金,或繼續投注,倘若未中獎者,或支付小額賭
金,或以小額中獎金額抵銷,藉此取得組頭之信任,迨經由 多次投注後,隨即遞增下注金額,如若中獎則順勢贏得巨額 彩金,倘若「槓龜(台語,未中獎之意)」,被告等即避不 見面、逃匿無蹤,拒付賭資,而以此遂行詐欺得利之犯行, 故其等所詐得者乃組頭所提供相當於下注金額之賭資服務, 即前揭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疑。是核被告2 人就附 表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五部分,另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誤 載為第212 條);被告陳秋津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部分,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起訴 書漏列起訴法條)。又被告等偽造「王清輝」署押之行為係 偽造租賃議價委託書之階段行為;被告等偽造上開私文書、 被告陳秋津變造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後進而行使,偽造、變 造之低度行為分別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 號、95年度臺非字第285 號判決 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2 人基於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向附表一所示各六合彩之組頭,下 注賭博之複次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應各僅成立集合犯之 一罪。又按,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 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 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 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 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 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2 人客觀上以假藉下注六合彩賭博之方式,中獎則取走彩 金,未中獎則逃匿無蹤、拒付賭金,目的不外利用投注六合 彩無需預先支付下注賭資之型態,遂行其等詐欺得利之犯行 ,其等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 有部分合致,其等之犯罪目的既屬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 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 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 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方屬適當;此部分復經公訴 人以102 年度蒞字第331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被告等所犯之詐 欺取財罪與賭博罪,應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本院為同一之認定;又起訴書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漏 未認定被告等有賭博之犯行,此部分既經公訴人予以補充, 並與已起訴之部分有上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 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10736 、11623 號), 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均應併予 審究,附此敘明。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正當工作,為牟取暴利, 竟假藉簽注六合彩賭博之方式,利用被害人畏於報警之心態 ,多次詐欺得利,犯罪動機與目的,實非良善,且迄今均未 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減少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難認已有悔 悟之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考量被害人實際所受 財產上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 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 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 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 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 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 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 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 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 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 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 ,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 ,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
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新 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從而,本 院即依修正後之新法,分別就被告2 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 分,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各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扣案之義勇 消防人員服務證上所黏貼被告陳秋津之照片1 張,係被告陳 秋津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秋津供承在卷,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等所 偽造之租賃議價委託書,雖為供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所用之物,然該私文書,業已提出向許今齡行使,非屬於被 告等所有之物,但其上偽造之「王清輝」簽名1 枚,應依刑 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至其餘之扣 案物品,因與本案犯行均無關聯,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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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
│號│害│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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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陳金財與陳秋津於97年9 月間,在某不詳卡拉│陳秋津共同犯詐│
│ │東│OK店出手闊綽,再順勢請該店不詳姓名之少爺│欺得利罪,處有│
│ │舜│介紹六合彩組頭宋東舜(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案偵辦),宋東舜得知上情後不疑有他,接受│。 │
│ │ │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第1 次並有簽中,宋東│ │
│ │ │舜將彩金扣除賭資後,於97年9 月2 日匯款10│陳金財共同犯詐│
│ │ │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欺得利罪,處有│
│ │ │92號劉文來帳戶內,並在臺中市西屯區太原路│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與臺中港路口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 │
│ │ │予陳金財,嗣2 人又簽注2 次未簽中,應給付│ │
│ │ │共180 萬元賭資,惟未給付,宋東舜欲索討賭│ │
│ │ │資時發現陳金財等人所使用電話停話,求償無│ │
│ │ │門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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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洪│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8年9 月間,向殯葬業者江│陳秋津共同犯詐│
│ │秋│玉寶謊稱要為母親辦理後事欲訂立生前契約,│欺得利罪,處有│
│ │璋│江玉寶乃前往新竹市延平路陳秋津與陳金財所│期徒刑貳月,如│
│ │ │虛設之環保公司洽談,2 人以此方式取得江玉│易科罰金,以新│
│ │ │寶信後,陳金財再趁勢詢問江玉寶是否認識六│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合彩組頭,江玉寶為使能順利接得該筆契約,│壹日。 │
│ │ │而為之介紹洪秋璋(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案偵│ │
│ │ │辦)。其等乃與洪秋璋接洽,洪秋璋因得知上│陳金財共同犯詐│
│ │ │情不疑有他,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並有簽│欺得利罪,處有│
│ │ │中,洪秋璋乃於98年9 月9 日將彩金扣除賭資│期徒刑貳月,如│
│ │ │所得8 萬1000元後,匯款至泰世華銀行南屯分│易科罰金,以新│
│ │ │行000000000000號王坤海帳戶內,陳秋津等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又簽注5 萬元,惟未簽中,洪秋璋欲索討賭資│壹日。 │
│ │ │發現陳秋津等人已逃逸無蹤,亦無辦理後事之│ │
│ │ │事,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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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8年11月間,假意向不詳姓│陳秋津共同犯詐│
│ │裕│名之人稱欲保險,而得知鄧安鎮為保險業員,│欺得利罪,處有│
│ │景│鄧安鎮乃與同事高暉璋前往洽談,由陳金財謊│期徒刑拾月。 │
│ │ │稱在臺中市中清路開設資訊公司、欲投保高額│ │
│ │ │保險等語,以此取得鄧安鎮信任後,再趁勢詢│陳金財共同犯詐│
│ │ │問鄧安鎮是否認識六合彩組頭,鄧安鎮為使順│欺得利罪,處有│
│ │ │利訂約,而為之介紹陳裕景(涉嫌賭博部分,│期徒刑拾月。 │
│ │ │另分案偵辦)。2 人乃與陳裕景接洽,陳裕景│ │
│ │ │知上情後不疑有他,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 │
│ │ │,第1 次並簽中,陳裕景將彩金扣除賭資後,│ │
│ │ │於98年11月26日匯款14萬9900元至國泰世華商│ │
│ │ │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0號劉文來帳戶內│ │
│ │ │,嗣2 人又簽注第2 次有簽中,陳裕景再匯款│ │
│ │ │0000000元至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 │
│ │ │67號陳侑裕帳,2 人第3 次再下注,部分未簽│ │
│ │ │中,應給付共93萬元賭資,陳裕景欲索討賭資│ │
│ │ │時發現陳金財等人所使用電話停話,亦無購買│ │
│ │ │保險之事,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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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賴│先由陳秋津與不詳年籍之人於98年11月間,前│陳秋津共同犯詐│
│ │羅│往游松益在臺中市經營之餐廳用餐後,謊稱在│欺得利罪,處有│
│ │彩│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起訴書誤載為惠路)與│期徒刑柒月。 │
│ │ │青海路附近開設環保公司、因嫁女兒欲訂桌,│ │
│ │ │取得游松益信任後,該不詳年籍之人再趁勢詢│陳金財共同犯詐│
│ │ │問游松益是否認識六合彩組頭,游松益為使筵│欺得利罪,處有│
│ │ │席順利舉辦,而為之介紹賴羅彩(涉嫌賭博部│期徒刑柒月。 │
│ │ │分,另分案偵辦)。陳秋津與陳金財2 人乃與│ │
│ │ │賴羅彩接洽賴羅彩得知上情不疑有他,接受渠│ │
│ │ │等下注簽賭六合彩並有簽中,賴羅彩將彩金扣│ │
│ │ │除賭資後,託游松益簽發支票交予陳秋津提示│ │
│ │ │,陳秋津等人又下注簽賭並簽中,賴羅彩將之│ │
│ │ │扣除賭資得55萬1700元,於98年11月30日匯款│ │
│ │ │至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王坤│ │
│ │ │海帳戶內,陳秋津等人又簽注42萬元,惟未簽│ │
│ │ │中,賴羅彩欲索討賭資時發現陳秋津等人所使│ │
│ │ │用電話停話,亦無訂桌之事,始知上當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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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8年12月24日,一同向房屋│陳秋津共同犯詐│
│ │明│仲介許今齡表示要承租臺中市○○路000 號房│欺得利罪,處有│
│ │宏│屋、欲先搬入日後再正簽約等語後,先支付訂│期徒刑玖月;又│
│ │ │金3000元,委託許今齡議價,並推由陳金財冒│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用「王清輝(起訴書誤載為王坤海)」之名義│私文書,處有期│
│ │ │,在租賃議價委託書偽造「王清輝」之署名而│徒刑肆月,如易│
│ │ │行使之,而取得該屋鑰匙後搬入,假意開設公│科罰金,以新臺│
│ │ │司物色詐騙對象。至98年12月29日,2 人向旅│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遊業者羅賢欣佯稱:其為東昇環保有限公司謝│日。 │
│ │ │董,欲辦理25人員工國外旅遊等語,使羅賢欣│ │
│ │ │誤信能取得利潤頗豐之大型旅遊契約,而前往│陳金財共同犯詐│
│ │ │陳秋津等人在臺中市○○路000 號所虛設之公│欺得利罪,處有│
│ │ │司內洽談,再趁勢詢問羅賢欣是否認識六合彩│期徒刑玖月;又│
│ │ │組頭,羅賢欣為使該旅遊順利成行,而為之介│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紹林明宏(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案偵辦)。陳│私文書,處有期│
│ │ │秋津、陳金財乃與林明宏接洽,邀請林明宏前│徒刑肆月,如易│
│ │ │往上址該公司查看,並向林明宏騙稱該公司從│科罰金,以新臺│
│ │ │事汙水處理等語,使林明宏深信不疑,接受渠│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等下注簽賭六合彩,其等第1 次下注15萬元六│日。 │
│ │ │合彩,簽中得33萬5500元,林明宏即將簽中彩│ │
│ │ │金扣除賭資後之18萬5500元,委託黃秀碧匯款│ │
│ │ │至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王坤│ │
│ │ │海帳戶內,2 人復分別於98年12月31日再下注│ │
│ │ │27萬元、於99年1 月2 日下注58萬餘元(起訴│ │
│ │ │書誤載為85萬餘元)簽賭六合彩時均未簽中,│ │
│ │ │林明宏欲索討上開合計85萬餘元之賭資時,發│ │
│ │ │現陳秋津等人所使用電話停話,再前往上開公│ │
│ │ │司查看已人去樓空,亦無旅遊之事,始知上當│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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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9年1 月間,一同向旅遊業│陳秋津共同犯詐│
│ │峰│者張庭瑜佯稱:其等開設金豐富環保有限公司│欺得利罪,處有│
│ │旭│,環保工會欲以每人2 萬元之預算辦理員工大│期徒刑壹年。 │
│ │ │陸旅遊等語,使張庭瑜誤信能取得利潤頗豐之│ │
│ │ │大型旅遊契約,而前往陳秋津等人在臺南縣永│陳金財共同犯詐│
│ │ │康市○○○路000 巷00號所虛設之公司內洽談│欺得利罪,處有│
│ │ │,再趁勢詢問張庭瑜是否認識六合彩組頭,張│期徒刑壹年。 │
│ │ │庭瑜為使該旅遊順利成行,而為之聯繫顧嘉宏│ │
│ │ │,透過顧嘉宏介紹林峰旭。與林峰旭(另分案│ │
│ │ │偵辦)接洽後,林峰旭因得知上情而不疑有他│ │
│ │ │,接受其等下注簽賭六合彩,其等簽中後有領│ │
│ │ │取賭金,於99年1 月23日下注35萬元時未簽中│ │
│ │ │,而將發票人為賴鶴蓮、付款人為萬通商業銀│ │
│ │ │行、支票號碼為AI0000000 號、面額為35萬50│ │
│ │ │00元失竊支票,以林峰旭所指定之陳姵蓉所有│ │
│ │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示,林峰│ │
│ │ │旭見有支票提示,更不疑有他,即讓陳秋津等│ │
│ │ │人再下注85萬元,又未簽中,林峰旭要求清償│ │
│ │ │時,陳秋津2 人即人去樓空,嗣該支票跳票,│ │
│ │ │亦無旅遊之事,林峰旭等人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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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許│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9年1 月間,一同向旅遊業│陳秋津共同犯詐│
│ │灼│者林家妃佯稱:其要辦理員工203500元附近餘│欺得利罪,處有│
│ │熒│人國外旅遊等語,使林家妃誤信能取得利潤頗│期徒刑伍月,如│
│ │ │豐之大型旅遊契約,而前往陳秋津等人在高雄│易科罰金,以新│
│ │ │市鳳山區(改制前為高雄縣鳳山鎮)所虛設之│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公司內洽談,再趁勢詢問林家妃是否認識六合│壹日。 │
│ │ │彩組頭,林家妃為使該旅遊團順利成行,而為│ │
│ │ │之介紹許灼熒(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案偵辦)│陳金財共同犯詐│
│ │ │。2 人與許灼熒接洽後,許灼熒經由林家妃得│欺得利罪,處有│
│ │ │知將承辦20餘人員工旅遊,深信不疑而接受下│期徒刑伍月,如│
│ │ │注簽賭六合彩,2 人於99年1 月間下注26萬元│易科罰金,以新│
│ │ │時未簽中,而將發票人為賴鶴蓮、付款人為萬│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支票號碼為AI0000000 │壹日。 │
│ │ │號、發票日99年1 月8 日、面額為26萬元之失│ │
│ │ │竊支票,以許灼熒所指定之張秀慧所有之合作│ │
│ │ │金庫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示│ │
│ │ │,作為清償賭債。嗣該支票跳票,亦無旅遊之│ │
│ │ │事,許灼熒求償無門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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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陳│陳秋津與陳金財於100 年2 月間,向保險業務│陳秋津共同犯詐│
│ │葦│員李榮明謊稱在臺中市五權南路附近開設貿易│欺得利罪,處有│
│ │庭│公司、要購買高額保險,以此方式取得李榮明│期徒刑陸月,如│
│ │ │信任後,再趁勢詢問李榮明是否認識六合彩組│易科罰金,以新│
│ │ │頭,李榮明為使順利訂約,而為之輾轉介紹陳│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葦庭(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案偵辦)。其等乃│壹日。 │
│ │ │與陳葦庭接洽,陳葦庭不疑有他,於100 年2 │ │
│ │ │月15日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並有簽中,陳│陳金財共同犯詐│
│ │ │葦庭將彩金扣除賭資所得35萬2400元,於100 │欺得利罪,處有│
│ │ │年2 月16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2405│期徒刑陸月,如│
│ │ │00000000號王坤海帳戶內,嗣陳秋津等人又簽│易科罰金,以新│
│ │ │注37萬5000元未簽中,陳葦庭欲索討賭資時發│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現陳秋津等人逃逸無蹤,亦無購買保險契約之│壹日。 │
│ │ │事,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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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林│陳秋津、陳金財於100 年7 月間一同前往李安│陳秋津共同犯詐│
│ │正│玉經營之餐廳用餐後,假意在桃園縣桃園市龍│欺得利罪,處有│
│ │義│壽街開設園藝公司、因欲訂桌宴請員工,取得│期徒刑叁月,如│
│ │ │李安玉信任後,2 人再趁勢詢問李安玉是否認│易科罰金,以新│
│ │ │識六合組頭,李安玉為使筵席順利舉辦,而為│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之介紹林正義(涉嫌賭博部分,另分案偵辦)│壹日。 │
│ │ │。陳秋津等人乃與林正義接洽,林正義前往所│ │
│ │ │虛設之公司後不疑有他,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陳金財共同犯詐│
│ │ │合彩並簽中,林正義將彩金扣除賭資所得23萬│欺得利罪,處有│
│ │ │8400元,委託妻子駱美如於100 年7 月7 日匯│期徒刑叁月,如│
│ │ │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王│易科罰金,以新│
│ │ │坤海帳戶內,嗣陳秋津等人又簽注9 萬餘元簽│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中,再簽注30餘萬元雖有簽中,扣除彩金後仍│壹日。 │
│ │ │應給付賭資,共應給付林正義17萬餘元,林正│ │
│ │ │義欲索討賭資時發現陳秋津等人逃逸無蹤,亦│ │
│ │ │無訂桌之事,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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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邱│陳秋津與陳金財於101 年8 月21日,一同前往│陳秋津共同犯詐│
│ │丁│林菽陶在南投縣經營之餐廳用餐後,由陳金財│欺得利罪,處有│
│ │科│謊稱其為址設南投縣南投市南崗一路135 巷12│期徒刑捌月。 │
│ │ │號順達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文來、因壽宴欲│ │
│ │ │訂桌等語,取得林菽陶信任後,再趁勢詢問林│陳金財共同犯詐│
│ │ │菽陶是否認識六合彩組頭,林菽陶為使筵席順│欺得利罪,處有│
│ │ │利舉辦,而為之介紹邱丁科(涉嫌賭博部分,│期徒刑捌月。 │
│ │ │另分案偵辦)。2 人乃與邱丁科接洽,邱丁科│ │
│ │ │得上情後不疑有他,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 │
│ │ │,第1 次有簽,邱丁科將彩金扣除賭資後,於│ │
│ │ │101 年8 月22日匯款22萬7000元至國泰世華商│ │
│ │ │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 │
│ │ │為00000000000 號)劉文來帳內,嗣2 人又簽│ │
│ │ │注50餘萬元,惟未簽中,邱丁科欲索討賭資時│ │
│ │ │發現陳秋津等人所使用電話停話且人去樓空,│ │
│ │ │亦無訂桌之事,始知上當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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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林│陳秋津與陳金財於99年12月間一同前往臺中市│陳秋津共同犯詐│
│一│聖│北屯區太原路三段653 號之1 林聖展、謝佳均│欺得利罪,處有│
│ │展│等人所經營之佳品花園婚宴會館餐廳多次用餐│期徒刑拾壹月。│
│ │ │,謊稱在臺中市○○路○段000 巷0 號開設東│ │
│ │ │昇實業有公司、父親大壽欲訂桌等情,並預付│陳金財共同犯詐│
│ │ │訂金5000元,而取得謝佳均信任後,再趁勢詢│欺得利罪,處有│
│ │ │問謝佳均是否認識六合彩組頭,謝佳均為使筵│期徒刑拾壹月。│
│ │ │席順利舉辦,而為之介紹林聖展(涉嫌賭博部│ │
│ │ │分,另分案偵辦)。陳秋津、陳金財乃與林聖│ │
│ │ │展電話接洽,林聖展因謝佳均告知為熟客而不│ │
│ │ │疑有他,接受渠等下注簽賭六合彩,分別於10│ │
│ │ │0 年12月8 日、10日、17日下注約20至30萬,│ │
│ │ │均有簽中,林聖展乃將彩金扣除賭資所得分別│ │
│ │ │為160 萬5210元(起訴書誤載為160 萬5213元│ │
│ │ │)、51萬7000元、58萬2000元匯款至國泰世華│ │
│ │ │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王坤海帳戶內,│ │
│ │ │嗣陳秋津、陳金財再下注3 次簽賭,賭資共11│ │
│ │ │0 萬元,惟均未簽中,林聖展欲索討賭資時發│ │
│ │ │現等人逃逸無蹤,亦無訂桌之事,始知上當受│ │
│ │ │騙。 │ │
└─┴─┴────────────────────┴───────┘
附表二:
┌─┬───────┬────────────────────────┐
│編│證明之犯罪事實│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號│ │ │
├─┼───────┼────────────────────────┤
│一│附表一編號一所│(1)證人宋東舜102年3月4日警詢(101年度偵字第199│
│ │示之犯行 │ 02號卷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0至13頁)、102年│
│ │宋東舜 │ 4 月1日偵訊(偵卷二第84頁反面至85頁)之證述│
│ │ │ 。 │
│ │ │(2)證人劉文來102年1月29日偵訊(101年度偵字第19│
│ │ │ 902號卷卷一【下稱偵卷一】第195至195頁反面)│
│ │ │ 、102年3月8日偵訊(偵卷一第268頁)之證述。 │
│ │ │(3)西屯分行102.2.20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及宋東舜於97.9.2匯款之匯款資料(偵卷二第46 │
│ │ │ 至47頁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宋東舜指認陳金財)、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卷二第32至34頁)。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2.4.10國世南屯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11至134頁反面) │
│ │ │ 。 │
│ │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11.06國世崇德字第101000│
│ │ │ 0133號函及劉文來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 │
│ │ │ 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一】 │
│ │ │ 第222至232頁)。 │
├─┼───────┼────────────────────────┤
│二│附表一編號二所│(1)證人洪秋璋101年7月4日警詢(警卷一第66至68 │
│ │示之犯行 │ 頁)、101年8月9日偵訊(他卷二第229至229頁反│
│ │洪秋璋 │ 面)之證述。 │
│ │ │(2)證人江玉寶101年8月9日偵訊(他卷二第230至230│
│ │ │ 頁反面)、102.1.24偵訊(偵卷一第28頁反面) │
│ │ │ 之證述。 │
│ │ │(3)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99.3.29(99)新三合總字第│
│ │ │ 310044號函及匯款單影本(警卷一第214至215頁 │
│ │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1.22國世南屯字 │
│ │ │ 0000000000號函及王坤海帳戶之開戶印鑑卡、交 │
│ │ │ 易明細(警卷一第233至244頁)。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2.4.10國世南屯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11至134頁反面) │
│ │ │ 。 │
│ │ │(6)99年1月12日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戶名許庭 │
│ │ │ 鳳(帳號:000000000000)提款機畫面(警卷一 │
│ │ │ 第180頁)。 │
│ │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1.8.31國世文心第 │
│ │ │ 0000000000號函及提款畫面(警卷一第168至169 │
│ │ │ 頁)。 │
│ │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3.16(99)國世文心字第 │
│ │ │ 00026號函及提款畫面(警卷一第172至174頁)。│
│ │ │(9)國泰世華100.8.15國世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及提款畫面(警卷一第190至192頁)。 │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0.9.22國世文心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提款畫面(警卷一第186至188│
│ │ │ 頁)。 │
│ │ │(11)99年1月12日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戶名許庭 │
│ │ │ 鳳(帳號:000000000000)提款機畫面(警卷一│
│ │ │ 第180頁)。 │
│ │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3.10國世南屯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王坤海帳戶(帳號:240500│
│ │ │ 072084)匯入匯款查詢清單(100他字第3111號 │
│ │ │ 卷卷一【下稱他卷一】第252至253頁)。 │
│ │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3.29國世南屯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許庭鳳帳戶(帳號:242500│
│ │ │ 031461)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一第278至 │
│ │ │ 350頁)。 │
│ │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
│ │ │ 執行人:陳秋津,執行處所:臺中市南屯區向心│
│ │ │ 南路811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
│ │ │ (警卷一第83至86頁、第89至93頁) │
├─┼───────┼────────────────────────┤
│三│附表一編號三所│(1)證人陳裕景102年3月1日警詢(偵卷二第6至9頁)│
│ │示之犯行 │ 、102年4月1日偵訊(偵卷二第81頁反面至82頁)│
│ │陳裕景 │ 之證述。 │
│ │ │(2)證人鄧安鎮102年3月1日警詢(偵卷二第14至16頁│
│ │ │ )、102年4月1日偵訊(偵卷二第82至82頁反面)│
│ │ │ 之證述。 │
│ │ │(3)證人劉文來102年1月29日偵訊(偵卷一第195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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