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憶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
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憶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