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憶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2 年
度偵緝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憶喻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壹張、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建志」之署押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壹張、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建志」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除事實欄第9 行所載「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應補充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貨運曳引車後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證據 部分補充「現場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另 於91年間以相同手法變造他人駕駛執照影本,而行使之以規 避酒後駕車處罰,均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92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書在卷可按,詎 仍不知警惕,猶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犯罪,顯見被告對禁止酒 後駕車之規定仍未重視,且未記取刑罰之教訓,其明知酒精 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 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 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嗣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後掛車牌 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因不勝酒力操控不慎,並與案外人 陳勇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發生擦撞肇生實 害(現場未有人受傷),顯見其飲酒後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復於查獲後為掩飾其無駕駛執照身份 及逃避刑責而為前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署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行為,足生損害於陳建志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 管理與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裁罰對象之正確性,所為非是 ,惟念其酒醉駕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之結果,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惟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經本院裁判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無論修正前 、後,均屬一致,並無法律變更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 之比較,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陳建志」之署押(見101 年度偵字第24405 號卷第 17、32頁),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變造「陳建志」汽車 駕駛執照上換貼被告照片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見上開卷第 20頁),則為被告所有因實行本案之變造犯罪所生之物,此 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3 第 1 項(修正前)、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55條 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前)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署押所在 │偽造署押之內容暨數量 │
├──┼─────────────┼────────────┤
│1 │酒精濃度測試單 │偽造「陳建志」簽名1 枚 │
├──┼─────────────┼────────────┤
│2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非道路│偽造「陳建志」簽名1 枚 │
│ │車禍案件登記表 │ │
└──┴─────────────┴────────────┘
附件:102 年度偵緝字第859 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