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宥豪(原名徐朋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63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宥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玖張、SANYO牌傳真機壹臺、鶴仙子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空白簽注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意圖營利」補充更 正「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及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犯意」。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行「贏得賭資」後,補 充「,徐宥豪即以上開方式,藉以營利,每期簽賭金額約2 、3萬元,迄今獲利約8千元」。
㈢證據部分另補充:申裝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街00○ 0號之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電話通聯分析表、申設 人資料、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核交卷第6至8頁)。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9張,乃係供賭博所用之器具,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最 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扣案之SAN YO牌傳真機1臺、鶴仙子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空白簽注單 1張,均係被告徐宥豪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10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 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02年度偵字第6320號
被 告 徐宥豪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宥豪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102年1月8日起,在臺 中市○區○○街00○0號住處經營六合彩賭博,提供以香港 六合彩為標的,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實收 80元),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電話或傳真告知簽選號碼之 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日香 港六合彩所開出之6個號碼核對,賭客如果簽中2個號碼(俗 稱二星)可依下注金額贏得57倍彩金,賭客如果簽中3個號 碼(俗稱三星)可贏得570倍彩金,簽中4個號碼(俗稱四星 )贏得7500倍彩金,簽中特別號可贏得36倍彩金,如賭客未 簽中,則由徐宥豪贏得賭資。嗣於102年2月19日晚上6時50 分許,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 索而查獲上開賭博情事,並扣得徐宥豪所有供經營賭博用之 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注單9張、空白簽注單1張、鶴仙子六 合手冊1本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宥豪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現場照片及扣案之物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與第 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1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 犯,請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賭博 犯行,係基於1個營利犯意,為1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 營利犯類型,為包括1罪,請以1罪論處。被告曾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被告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 罪,為累犯。請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 上開扣案物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蘇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