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6年度,61號
TYEV,106,桃簡聲,61,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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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吳來有
相 對 人 許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參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四二○九二號清償債務事件就附表所示之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桃簡字第八八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2762 號支 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以第三人沈德棠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就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 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 4209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並查封在案,惟系爭動產均為伊所有,伊已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885 號案件審理中,為免 將來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 件就系爭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42 號裁定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 度司執字第42092 號及106 年度桃簡字第885 號卷宗查明屬 實,本院審酌系爭動產於該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 若即執行完畢,將使聲請人之財產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 ,自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性。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 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然系爭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 僅生有不能由系爭動產價值共54,820元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 ,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訴 訟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 、2 年,共計2 年10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 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3 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系 爭動產價值按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損失,因認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8,223 元( 計算式:54,820元×3 年×5 %=8,223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乃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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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封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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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聲請人陳報價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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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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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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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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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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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泡麵 │1 箱(44包) │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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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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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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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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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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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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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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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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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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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泡麵 │1 箱(40包) │ 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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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泡麵 │1 箱(43包) │ 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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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零食 │1 箱(55包) │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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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零食 │1 箱(90包)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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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咖啡沖泡飲品 │18包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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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咖啡沖泡飲品 │25包 │ 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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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咖啡沖泡飲品 │35包 │ 1,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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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D │1 箱(46片) │ 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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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染髮劑 │1 箱(25盒) │ 1,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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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CD │1 箱(50片)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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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CD │1 箱(46片) │ 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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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沖泡飲品 │1 箱(21包) │ 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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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肥皂、牙膏 │1 箱(120個) │ 2,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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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洗面乳 │110個 │ 5,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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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TV/CD、DVD │1 箱(TV/CD33 │ 2,000元 │
│ │ │片、DVD 7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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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化妝品 │1 箱(60個)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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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清潔用品 │1 箱(47個) │ 2,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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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零食 │1 箱(32包 ) │ 1,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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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藥品 │1 箱(40個)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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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服飾 │1 箱(頭套37個│ 13,800元 │
│ │ │、地毯12個、衣│ │
│ │ │服8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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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藥品 │1 箱 │ 1,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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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4,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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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