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1229號
TCDM,102,中交簡,1229,201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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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年7月 16日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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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