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728號
TCDM,101,訴,728,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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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麗華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張維真律師
被   告 劉淑媚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4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麗華劉淑媚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麗華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 24日止,擔任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沙鹿區,下同 )鎮長,負責綜理鎮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被告劉 淑媚自91年3月4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臺中縣沙鹿鎮 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下同)主任秘書,為幕 僚長,承鎮長被告蘇麗華之命,處理鎮政,2人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沙鹿鎮○○路00號,下稱味 丹公司)所有坐落沙鹿鎮沙鹿段斗抵小段306-12、306-15、 306-18、306-29、306-31、306-32、306-39地號土地及原東 海醱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5年8月9日合併入味丹公司, 下稱東海發酵公司)所有坐落同小段314-11、314-12、314- 15、314-17、321-2、321-18、321-30地號土地,被編定為 臺中港特定區30-57-1號計畫道路,經臺中縣政府(現改制 為臺中市政府,下同)及沙鹿鎮公所於78年、81年間完成徵 收手續,並計畫開闢。而味丹公司所有前揭土地之地上物( 含原東海發酵公司所有之地上物)及用電變電站與高壓電塔 設備之拆遷、搬運補償,業經沙鹿鎮公所於87年間,完成查 估,估定應分別發放新臺幣(下同)695萬470元之地上物補 償費(此項費用係於78年間估定,且於87年間複估無誤)及 608萬3850元之變電站設備搬遷補償費,味丹公司並已先後 於88年11月29日及89年3月21日領取完竣。且味丹公司於88 年5月5日,就上開徵收用地範圍內之變電站因搬遷停電3日 (即88年2月26日至28日)所致徵收用地範圍外之工廠無法 繼續生產之停工損失,以申請書請求沙鹿鎮公所予以查估補 償,並表示該公司之停工損失經專家評估約有5226萬元。惟 經沙鹿鎮公所以88年8月25日沙鎮建字第13187號函,否准味 丹公司之請求,理由為「依據『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



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按上開自治條例原名為『臺 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69年4月14 日公布〉,於87年3月6日修正公布為『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 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補償辦法』,並於88年6月10日修正公 布為上開條例),並無因機器設備拆遷所發生無法繼續生產 之『停工損失』應予補償之規定,因此貴公司申請於法無據 ,本所礙難辦理補償。」。味丹公司不服沙鹿鎮公所之上開 行政處分,遂提起訴願,並經臺中縣政府以89年8月17日府 訴委字第226755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即認定有關味丹公司請求停工損 失之補償,沙鹿鎮公所應依臺中縣政府於89年4月7日所召開 研商會議之結論意旨(即「建築物之拆遷及工廠生產及營業 設備之拆遷(含電力外線)補助,分別適用本縣辦理公共工 程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20條規定;味丹案是 否符合前述規定,由公所就事實認定。」)辦理。嗣味丹公 司即持續發函請求沙鹿鎮公所補償因變電站拆遷停電而無法 繼續生產之停工損失,惟沙鹿鎮公所仍以90年8月1日沙鎮工 字第13606號函,否准味丹公司之請求,理由略為「按徵收 補償為公法上之義務,依土地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原有一 定之程序及標準,非可任意為之。經查依據『臺中縣辦理公 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並無因機器設 備拆遷發生無法繼續生產之停工損失應予補償之規定……」 等語。味丹公司遂又提起訴願,然亦經臺中縣政府以90年12 月19日府訴委字第363612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理由略 為「……訴願人訴稱停工損失未予補償,且提財團法人食品 工業發展研究所之停工損失查估鑑定報告書綜合損失推估金 額為51,864,000元。按首揭補償辦法雖未明定『停工損失』 字義,惟該辦法第13條明定『拆遷停業所受損失補助』,第 3章:工廠生產及營業設備之『拆遷補助』,第20條:電力 外線工程『拆遷補助費』已將『停工損失』包含在內。故訴 願人主張應依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 條例第3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列補償項目以外之特殊項 目,得委託專門或學術單位代為查估。』(按行為時為臺中 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拆遷補償辦法第36條規定規 定。)辦理補償,並無可採。……」等語。味丹公司因不服 上開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 91年8月8日,以9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諭知「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關於停工損失部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惟 該判決之理由中已明白揭示「……而系爭變電站(包括用電 變電所及高壓電塔設備)既為工廠生產及營業設備,……,



其因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之補償自非依該補償辦法第20條計 算補助,因而其有關建物之拆遷停業所受損失之補助,自應 按該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計算補助,原處分對此部分漏未依 上開規定查估尚有未合。又停工之損失,係因徵收土地致改 良物遷移而產生損害,與本件他項補償為同一之補償標的, 非獨立之另一行政處分,被告(按即沙鹿鎮公所,下同)應 主動予以併同查估補償,不待原告(按即味丹公司,下同) 請求。被告以依據補償自治條例規定並無因機器設備拆遷發 生無法繼續生產之停工損失應予補償之規定,……,而駁回 原告有關停工損失之申請,尚有未洽。至原告主張依補償自 治條例第37條規定,由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查估鑑定報告, 補償停工損失5186萬4千元,與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不符, 不足採取。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90年8月1日沙鎮工 字第13606號函之原處分關於停工損失部分尚有違誤,訴願 決定關於此部分未加糾正,亦有未合,均應予撤銷,應由被 告依行為時之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另為妥適處理,以昭折服 ,其逾此部分之停工損失之請求,尚屬無據。……」等語。 沙鹿鎮公所收受上開判決後,沙鹿鎮公所里幹事姚勝隆(即 上開訴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即於該份判決上簽擬「以不上 訴為宜」之意見,被告劉淑媚則於91年8月22日,以被告蘇 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如擬」(按上開判決係於91年9月9日 確定)。嗣味丹公司再次發函請求沙鹿鎮公所查估補償該公 司拆遷變電站之停工損失,然亦經沙鹿鎮公所以91年10月23 日沙鎮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變電站為機械設備並非房 屋,實難按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第 13條規定予以計算並核發停工損失為由,而否准味丹公司之 請求。經味丹公司提起訴願後,臺中縣政府以92年3月21日 府訴委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理由略為「…… 且本件既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停工損失部分均撤銷』,依據行政訴 訟法第216條規定:『……。原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 應依判決意旨為之。』,又依行為時(80年10月18日府法秘 字第199600號令修正)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 補償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前項營業面積除廁所、浴室、 廚房及住宅以外,均包括在內,惟原處分機關以91年10月23 日沙鎮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否准訴願人之請求, 顯與上開行政法院判決:『……應由被告依行為時之補償辦 法第13條規定另為妥適處理……。』意旨不符,是原處分既 有可議之處,自難予以維持……」等語。沙鹿鎮公所收受上



開訴願決定書後,姚勝隆即簽擬意見表示應參酌前揭補償辦 法第13條規定核算停工損失;該所法制課員黃順良亦簽擬意 見表示「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本所須依訴願決定,另為適 法處分」,被告劉淑媚則於92年4月1日,以被告蘇麗華之甲 章決行批示「如法制擬」。因而被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就 屬於其主管與監督事務之上開味丹公司請求停工損失補償案 重為處分時,均明知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及訴 願法第95條、第96條分別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 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或決 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 為之」、「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 關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 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亦即均明知應依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確定判決及臺中縣政府92 年3月21日府訴委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之意旨,而 適用臺中縣政府80年10月18日修正之行為時「臺中縣辦理公 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下稱行為時補償辦法) 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有房屋或租賃他人房屋,在拆遷公 告6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或營業執照或持有繳納營業稅 據正式作業或營業因拆除房屋而搬離現場者,得就實際拆除 部分之營業面積依左列規定發給因拆遷停業所受損失補助: 一、15平方公尺以下者,一律發給2萬元。二、超過15平方 公尺至150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尺1千元(未滿1平方公尺 則以1平方公尺計算)。三、超過150平方公尺者,每平方公 尺6百元(未滿1平方公尺則以1平方公尺計算)。」,以上 開徵收用地範圍內所拆除房屋建物之營業面積乘以法定單價 ,計算補償味丹公司因徵收土地致房屋建物遷移所受之停工 損失(若依此方式計算,沙鹿鎮公所僅須補償味丹公司約20 萬6250元);且絕不得依行為時補償辦法第36條之規定「本 辦法所列補償項目以外之特殊項目,得委託專門或學術單位 代為查估。」(此條文於84年10月13日修正時,改為第37條 ;其後至88年6月10日修正為上開補償自治條例時,均列為 第37條),委託專門或學術單位以上開行為時補償辦法第13 條所規定以外之方式,查估味丹公司所請求之停工損失;被 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就此部分,亦均已無裁量權。詎被告 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竟基於對於主管與監督之事務,違背前 揭法律規定,而直接圖使味丹公司獲得違法補償之不法利益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蘇麗華授權被告劉淑媚捨棄明顯有利於 沙鹿鎮公所之前揭行為時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不用,反而違 背前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確定判決及臺



中縣政府92年3月21日府訴委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 之意旨,適用明顯不利於沙鹿鎮公所之前揭行為時補償辦法 第36條規定,以沙鹿鎮公所92年7月4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 00號函(由不具犯意聯絡之該公所里幹事王衍仁依被告劉淑 媚代被告蘇麗華決行之指示擬稿,並由被告劉淑媚於92年6 月27日,以被告蘇麗華之甲章決行發文),委託國立臺灣大 學食品科技研究所(下稱臺大食科所),辦理味丹公司之前 揭停工損失評估事宜(同味丹公司先前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 究所之查估方式〈此種查估方式已遭上開確定判決明文否定 〉)。嗣臺大食科所以92年9月29日校研發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附「委辦計畫報告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停工損 失之評估」予沙鹿鎮公所,該份報告書係針對味丹公司工廠 主要生產之三類產品(速食麵類、飲料類及味精類)之銷售 毛利、直接人工投入及製造費用損失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 結果:速食麵類損失342萬8600元、飲料類損失87萬400元、 味精類損失4203萬3500元,合計損失4633萬2500元。承辦人 王衍仁收受臺大食科所之上開函文後,即於其上簽擬意見「 ……因本訴訟案職未參與,對實際補償內容是否適法,擬檢 陳委託計畫報告書1式3份,請法制及地上物承辦員就法律專 業部分協助查明其適法性,俾憑妥處,文存。」;法制課員 黃順良於92年10月23日會簽意見「一、端視中華民國92年3 月21日臺中縣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如下:1、……。2、訴 願人主張依補償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由食品工業發展研究 所查估鑑定報告補償停工損失5186萬4千元,與補償辦法第 13條規定不符,不足採取。3、因而其有關建物之拆遷停業 所受損失之補助,自應按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計算補助,原 處分漏未依上開規定查估,尚有未洽。4、行政法院判決『 ……應由被告依行為時之補償辦法第13條另為妥適處理…… 』。二、臺大食科所辦理評估報告書內第三評估方式乃估算 停工時所造成的損失,實與上述訴願決定書內容不合。」。 王衍仁復於93年12月30日製作內簽,表示「……五、本所委 請國立臺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以專業的立場,就味丹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停電期間之停工損失做評估報告(詳如報 告書),共計停工總損失4633萬元2500元整,此部分與前食 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所查估標準,均未採用補償辦法第13條 (即以面積乘以法定單價來計算營業損失),依91年度訴字 第120號判決既判力而言已不足採。……」等語;法制課員 黃順良會簽意見「一、本所應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 字第120號判決及臺中縣政府92年3月21日府訴委字第000000 0000號訴願決定書之意旨『依行為時之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



另為妥適處理』辦理。二、而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 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關於因拆遷停業所受損失 補助以實際拆除之營業面積計算,但國立臺灣大學食品科技 研究所作出『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停工損失之評估』之報 告,係計算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停工時產品銷售毛利損失 、已投入直接人工之損失及已投入之製造費用損失,與上述 判決、訴願決定書,及其自治條例第13條是否符合,請鈞長 審核卓處。」。惟被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對於王衍仁與黃 順良之上開合法意見與質疑,竟均視若無睹,被告蘇麗華仍 同意並概括授權被告劉淑媚代為決行依臺大食科所之上開評 估結果,持續處理補償味丹公司停工損失之相關事宜。被告 劉淑媚即於94年1月20日,以被告蘇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 ……三、本案有關其損失計算,請以本所委託臺大食品科技 研究所所查定之金額新臺幣4633萬2500元給予補償,並請業 務單位將本所處理意見報縣府核備,俟縣府核備後再行通知 訴願人結果並副知臺中縣訴願委員會,以結此案。」。王衍 仁遂依被告劉淑媚之上開指示,於94年2月24日製作內容為 「主旨:為臺中港特定區都市○○0000000號道路開闢工程 ,拆遷戶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電設施衍生之停工損 失乙案,本所處理意見(見本所0000000000號簽〈按即王衍 仁所製作之前揭內簽〉批示)係以委託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 所查定之金額新臺幣4633萬2500元給予補償,陳請鈞府核定 ,俾利本所憑辦,請鑒核。說明:一、依據……辦理。…… 三、……,準此,本所對於味丹所提之損失計算,應回到行 為時妥適處理,因此委請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查定其實際損 失,以符合其損失補償必須合理相當之精神。四、本案有關 其損失計算擬以本所委託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所查定之金額 4633萬2500元給予補償,並報請鈞府核定後通知訴願人結果 。……」之函稿;惟沙鹿鎮公所政風室主任陳春龍於94年2 月25日會簽意見「本案倘係委託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查定金 額予以補償,似有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法制課 員黃順良於94年3月2日會簽意見:「一、端視中華民國92年 3月21日臺中縣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如下:……2、因而其 有關建物之拆遷停業所受損失之補助,自應按補償辦法第13 條規定計算補助,原處分漏未依上開規定查估,尚有未洽。 3、因此本所委由臺大食科所辦理評估,但其報告書內第三 評估方式乃估算停工時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符合訴願決定書 及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應由被告依行為時之補償辦法 第13條另為妥適處理……』請鈞長審核卓處。」。惟被告蘇 麗華與被告劉淑媚仍一意孤行,亦即被告蘇麗華仍同意並概



括授權被告劉淑媚代為決行以臺大食科所之前揭評估結果, 持續處理補償味丹公司停工損失之相關事宜。被告劉淑媚即 於94年3月3日,以被告蘇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27頁所提徵收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不同,其金額通常 必出現差距,此乃性質使然,祇要相當、合理應無違法之可 言。本案是否依實際查定損失補償,函送縣府核定後據以辦 理。」,並指示王衍仁將前揭函稿內容發文予臺中縣政府( 發文字號為94年3月10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嗣臺 中縣政府以94年4月7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沙鹿 鎮公所,內容略以「……查該臺中港特定區都市○○000000 0號道路開闢工程及拆遷補償權責係屬貴所;自應遵守上開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拆遷補償自無待言;請貴所本於權責自行 核定併依程序送補償清冊報府備查。」等語;亦即,臺中縣 政府對於沙鹿鎮公所之上揭來文,顯然並未予以「核定」並 表示同意該公所以委託臺大食科所評估之方式補償味丹公司 之停工損失,而僅係請沙鹿鎮公所本於權責自行核定,再將 補償清冊報府備查而已。是以王衍仁於94年6月9日即再度製 作內簽,內容略以「主旨:為臺中港特定區都市○○000000 0號道路開闢工程,拆遷戶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電 設施衍生之停工損失乙案,陳請鈞長核示。說明:一、依據 臺中縣政府94年4月7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簽辦。二 、本案前經本所第0000000000號簽批示係以委託臺大食品科 技研究所所查定之金額新臺幣4633萬2500元給予補償,報請 主管機關臺中縣政府核定,俾利本所憑辦;但臺中縣政府94 年4月7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請貴所本於權責自 行核定併依程序送補償清冊報府備查』,本案縣府未予核定 。三、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理由四 :『本件被告……,應由被告依行為時之補償辦法第13條規 定另為妥適處理,以昭折服,其逾此部分之停工損失之請求 ,尚屬無據。……連同上開逾依補償辦法第13條計算之停工 損失之請求,一併應予駁回。』。四、本所第0000000000號 簽批示以委託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所查定之內容與判決書理 由四末段『……連同上開逾依補償辦法第13條計算之停工損 失之請求,一併應予駁回。』似有牴觸,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96條以書面予駁回並告知救濟途徑。……。」等語;政風室 主任陳春龍於94年6月9日會簽意見「一、本案依據所附案卷 資料: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味丹公 司與本所均未於法定期間上訴,業已確定。其判決主文『訴 願決定及處分關於停工損失部分均撤銷』。未見本所將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函知業主(味丹公司)。建請先行將判決



主文向業主通知。二、俟業主提出賠償,再行辦理為宜。」 ;法制課員黃順良於94年6月13日會簽意見「因為本件已進 入司法程序並且法院亦有判決,根據判決效力有羈束力及確 定力(行政訴訟法第213條及第216條第1項、第2項)本所必 須遵守也就是本所裁量權縮減至零,接下來之處分必須按照 判決意旨,以符法制。」。而被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至此 雖依舊明知依臺大食科所之前揭評估報告結果補償味丹公司 之停工損失,顯然違背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第2 項及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之規定,卻仍剛愎自用、背道而 馳,由被告蘇麗華概括授權被告劉淑媚於94年6月13日,以 被告蘇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一、本案依法院判決意旨、依 補償辦法、依縣府訴願結果、依縣府來函,本所依業主實際 產生損失賠償合情合理合法。二、本補償案依94.1.20批示 辦理。三、請工務課製作補償清冊報府核備。」。不具犯意 聯絡之沙鹿鎮公所工務課課長陳大田於94年6月24日,即依 被告劉淑媚之上開批示,製作檢送味丹公司停工損失之補償 清冊予臺中縣政府之函稿,雖該公所主計室主任張展宏於94 年6月29日會簽意見「……5.本案應依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 計算補助。6.綜以,本案國立臺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查估 之損失補償清冊,列補償停工損失46,332,500元,其計算係 以銷售毛利、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損失等方面評估,是否與 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相符,敬請鈞長審慎鑑核。」,然被告 劉淑媚仍基於被告蘇麗華之前揭同意與概括授權,而於94年 6月29日代被告蘇麗華決行,並簽名批示同意發文(發文字 號為94年6月30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嗣臺中縣政 府以94年7月25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沙鹿鎮公 所,表示該府「函悉備查」(亦即仍未予以「核定」並表示 同意);法制課員黃順良於94年8月11日,在該份函文亦會 簽意見「本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即發生既判力, 判決主旨明文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停工損失部分均撤 銷,本所應依行為時補償辦法第13條另為妥適處分。對此部 分應無疑義。……」;惟被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仍不知及 時悔悟,而由被告劉淑媚基於被告蘇麗華之前揭同意與概括 授權,於94年8月16日,以被告蘇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本 案請將處理結果通知訴願人並副知臺中縣訴願委員會。」。 陳大田遂依被告劉淑媚之批示,以94年8月29日沙鎮工字第 0000000000號函,告知味丹公司「關於臺中港特定區30-57- 1號道路開闢工程地上物拆遷貴公司申請延生損失補償費金 額46,332,500元案,本所同意辦理,請查照。」(由被告劉 淑媚於94年8月24日代被告蘇麗華決行發文)。其後,沙鹿



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蔡國興於95年4月與95年7月間,雖先後2 次製作內簽,質疑臺大食科所之前揭評估報告,並表示不應 依該評估報告之結果補償味丹公司;惟被告劉淑媚仍刻意曲 解事實,基於被告蘇麗華之前揭同意與概括授權,以被告蘇 麗華之甲章決行批示「所簽意見:一、違背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意見。二、違背訴願判決。三、本件補償仍依94.8.29沙 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四、本案若衍生法律責任, 依分層負責,概由決行之本人負責。」。不具犯意聯絡之蔡 國興於95年9月28日,遂依被告劉淑媚之上開批示,製作擬 發文予味丹公司、內容為「主旨:關於臺中港特定區30-57- 1號道路工程地上物拆遷;貴公司申請延生損失補償乙案, 仍依本所94年8月29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復 請查照。」之函稿;雖經法制課員黃順良於95年9月29日會 簽意見「依94.6.13意見及依行政法院判決另為適法處分。 」、政風室主任李英林於95年10月2日會簽意見「依行政法 院判決另為適法處分。」,惟被告劉淑媚仍於95年10月4日 ,基於被告蘇麗華之前揭同意與概括授權,代被告蘇麗華決 行發文(發文字號為95年10月5日沙鎮經字第23038號),而 始終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及訴願法第95條 、第96條之規定,完全未依前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 及臺中縣政府92年3月21日府訴委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 定書之意旨辦理。嗣因沙鹿鎮公所所編列用以補償味丹公司 停工損失之預算,經數次提交沙鹿鎮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均 遭刪除,致沙鹿鎮公所遲遲未依前揭94年8月29日沙鎮工字 第0000000000號函之意旨,給付味丹公司補償金4633萬2500 元,味丹公司遂於96年3月21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給付訴訟(案號為96年度訴字第127號)。味丹公司提起給 付訴訟前,沙鹿鎮公所經建課課長周滿貴於96年1月12日, 雖製作內簽表示「主旨:為全誠法律事務所受味丹公司委託 ,函請本所給付30-57-1號道路開闢工程地上物拆遷損失補 償4633萬2500元及延遲利息乙案,簽請核示。說明:一、依 全誠法律事務所函辦理……。四、味丹公司停工期間雖有造 成產能減少情形,該產能減少是否有形成營業損失應有研議 空間。……。六、……。又本案味丹公司或將循司法途徑辦 理,擬建議將補償金額亦循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定,故本案仍 擬建議不予補償。……。擬辦:函復味丹公司不予補償。」 ,並經法制課員黃順良、主計室主任張展宏、政風室主任李 英林分別會簽核章,惟亦遭被告劉淑媚退回。味丹公司提起 給付訴訟後,沙鹿鎮公所係委任李慶松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且由黃順良蔡國興姚勝隆等人與李慶松律師會商討論案



情,並提供相關資料。李慶松律師嗣即於96年4月18日,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答辯狀,主張沙鹿鎮公所不應對 味丹公司予以補償,而請求法院駁回味丹公司之訴。惟被告 劉淑媚知悉上開行政答辯狀之內容與其所主張應補償味丹公 司4633萬2500元之見解相違背後,即於96年5月4日口頭指示 黃順良,將解除對李慶松律師之委任,並於黃順良所製作之 內簽上,批示「擬請鈞長委任職擔任本案訴訟代理人」,被 告蘇麗華即因而批示「如主任秘書擬」;沙鹿鎮公所並於96 年5月7日具狀解除對李慶松律師之委任。嗣被告劉淑媚於該 給付訴訟案件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以訴訟代理人之 身分到庭時,不僅否定前揭行政答辯狀之內容,亦未對上開 沙鹿鎮公所94年8月29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行政 處分之合法性有所爭執,甚至直接表示同意給付味丹公司 4633萬2500元。是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即依沙鹿鎮公所94年 8月29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行政處分及被告劉淑 媚之當庭認諾,而於96年7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7號判 決諭知沙鹿鎮公所應給付味丹公司4633萬2500元,及自96年 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判 決並於96年8月9日確定(沙鹿鎮公所未提起上訴)。嗣經味 丹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以98年9月1日 中院彥民執98執助果字第927號執行命令,扣押沙鹿鎮公所 對沙鹿鎮沙鹿農會之存款債權5221萬8631元,並移轉於味丹 公司。而沙鹿農會扣除作業手續費200元後,餘額計5221萬 8431元,已於98年9月18日,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 行支票乙紙(票據號碼UE0000000號),由味丹公司之代理 人李欽駿協理領回。該紙支票並於98年9月21日,存入味丹 公司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 (帳號162235號)。被告蘇麗華與被告劉淑媚即共同以上開 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及訴願法第95條、第 96條規定之方式,使味丹公司獲得違法補償之不法利益共計 5201萬2181元(計算式:5221萬8431元-20萬6250元=5201 萬2181元)。因認被告蘇麗華劉淑媚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 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曾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稽。又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闡述甚明。此外, 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裁判要旨參照),附此敘明。三、檢察官起訴被告蘇麗華劉淑媚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 :(1)林國政(即沙鹿鎮公所建設課課員)、(2)蔡伯順 (即自81年間起擔任中興測量有限公司之測量員)、(3) 何慶坤(即慶華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4)姚勝隆(即 沙鹿鎮公所里幹事)、(5)黃順良(即沙鹿鎮公所法制課 員)、(6)王衍仁(即沙鹿鎮公所里幹事)、(7)蔡承育 (即沙鹿鎮公所工務課代理課長)、(8)陳大田(即沙鹿 鎮公所工務課課長)、(9)陳春龍(即沙鹿鎮公所政風室 主任)、(10)張展宏(即沙鹿鎮公所主計室主任)、(11 )蔡國興(即沙鹿鎮公所經建課課長)、(12)周滿貴(即 沙鹿鎮公所經建課課長)、(13)鍾偉政(即臺中縣政府建 設處〈原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工業課課長)、(14)謝志明 (即臺中縣政府法制室主任)、(15)李慶松律師之證述, 認被告蘇麗華劉淑媚有圖利之犯意聯絡,並有:(1)「 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69年4月 14日公布)、「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 治條例」(上開補償辦法於8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為本條例 )、臺中縣政府99年7月20日府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 附上開補償辦法之歷次修正全文資料;(2)味丹公司87年3 月14日味企總管字第046號函暨檢附之估價資料、沙鹿鎮公 所87年3月21日沙鎮建字第03657號函、中興測量有限公司87



年4月15日中興測字第045號函、沙鹿鎮公所87年6月30日沙 鎮建字第08903號函、「臺中縣30-57-1公所建築改良物調查 表」各1份;(3)臺中縣政府87年9月16日府建工字第24207 9號函、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製作之「機器設備搬運費 查估報告」各1份;(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 營運處88年1月25日台供運字第0000-0000Y號函1份;(5) 味丹公司99年10月29日味企總管字第118號函暨檢附之「味 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9千伏受電站及地下電纜改建工程施工 計畫說明書」(由慶華電機技師事務所之電機技師何慶坤製 作;87年6月初版)」1份(含69KV連接站及電纜路徑圖、電 纜連接站立面佈置圖);(6)味丹公司於88年5月5日製作 之「申請書」1張;(7)沙鹿鎮公所88年8月25日沙鎮建字 第13187號函1份;(8)「研商本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 物拆遷補償有關營業損失及工廠停工損失事宜記錄」(開會 時間89年4月7日)、臺中縣政府開會通知單稿、會議說明資 料及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工業課課員黃朝宗於89年4月17日、5 月15日分別製作之簽稿各1份;(9)臺中縣政府89年8月17 日府訴委字第226755號訴願決定書1份;(10)味丹公司89 年10月13日味企總管字第163號函、90年3月20日味企總管字 第47號函各1份;(11)沙鹿鎮公所90年8月1日沙鎮工字第 13606號函1份;(12)臺中縣政府90年12月19日府訴委字第 363612號訴願決定書1份;(1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 訴字第120號判決、確定證明書(91年8月8日宣判,並已於 91年9月9日確定)各1份;(14)味丹公司91年9月27日味企 總管字第121號函、沙鹿鎮公所91年10月23日沙鎮經字第000 0000000號函(稿)各1份;(15)臺中縣政府92年3月21日 府訴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府92年3月21日府訴 委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1份;(16)沙鹿鎮公所92 年7月4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里幹事王衍仁於92年 6月25日製作之簽稿(該所檔號314-4、流水號0000000000) 及委辦計畫申請書各1份;(17)國立臺灣大學92年9月29日 校研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校食品科技研究所於92年9 月25日製作之「委辦計畫報告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停 工損失之評估」各1份;(18)里幹事王衍仁於93年12月16 日製作之內簽、該所工務課課長陳大田於93年12月30日製作 之「另簽(補充說明)」各1份(該所檔號314-4、流水號00 00000000);(19)沙鹿鎮公所94年3月10日沙鎮工字第000 0000000號函(稿)1份;(20)臺中縣政府94年4月7日府建 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稿各1份;(21)里幹事王衍仁 於94年6月9日製作之內簽1份(該所檔號3144);(22)沙



鹿鎮公所94年6月30日沙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1份 ;(23)臺中縣政府94年7月25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函稿各1份;(24)沙鹿鎮公所94年8月29日沙鎮工字第 0000000000號函(稿)1份;(25)沙鹿鎮公所經建課課長 蔡國興於95年4月8月製作之內簽與函稿各1份(簽稿併陳) ;(26)沙鹿鎮公所95年5月17日沙鎮經字第0000000000號 函(稿)1份;(27)味丹公司95年6月7日味企總管字第084 號函1份;(28)經建課課長蔡國興於95年7月19日製作之內 簽1份;(29)沙鹿鎮公所95年10月5日沙鎮經字第23038號 函(稿)1份;(30)全誠法律事務所95年12月13日全誠字 第000000000號函、行政訴訟起訴狀各1份;(31)沙鹿鎮公 所經建課課長周滿貴於96年1月12日製作之內簽1份;(32) 里幹事王衍仁於96年3月29日製作之內簽1份;(33)沙鹿鎮 公所於96年4月18日提出之「行政答辯狀」1份;(34)法制 課員黃順良於96年5月4日製作之內簽、行政陳報狀各1份; (3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號案件於96年5月 10日、同年月3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及於96年7月3日之言詞辯 論筆錄各1份;(36)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127號判 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96年7月10日宣判;96年8月9日確定 );(37)經建課課長蔡國興於96年7月18日製作之內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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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測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