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51號
TCDM,101,訴,2751,20130724,1

1/4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啟文
      林彥忠
      楊宗棋
上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郭文秀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龍井區竹坑里沙田路4段268號
          居臺中巿美村路2段97巷27號
選任辯護人 李錦樹律師
      楊曉邦律師
被   告 陳雅雯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巿北投區吉慶里石牌路1段71巷15
           弄8號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李振煌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沙鹿區天池街168巷13號
選任辯護人 董德泰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啟文林彥忠楊宗棋郭文秀陳雅雯李振煌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 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 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 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 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 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



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 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 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 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 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 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 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 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 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 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 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連啟文係「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麥邁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負責人。被告 林彥忠係「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區○○街 000 巷00○0 號)」之負責人。被告楊宗棋係「楊宗棋建築 師事務所」負責人。被告郭文秀係「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下稱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惇惠 公司)」、「山惠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山惠公司)」及「三 惠綠建材有限公司(下稱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負責 人。被告李振煌係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協理 ,被告陳雅雯原係上開公司集團之業務,其後擔任「群合北 山有限公司(下稱群合北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下稱花蓮水保分 局)於民國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中區農村再生建 設工程測設及監造(下稱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之限制性 招標(公開評選)。被告連啟文有意取得該標案,明知「麥 邁公司」並非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 務所,亦非經政府機關授權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並 不具備參與投標之資格,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 當利益之犯意,取得具有投標資格但無投標意願之被告林彥 忠之同意,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該次投 標;被告林彥忠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 ,同意被告連啟文借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參與投



標,並授權被告連啟文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及「 林彥忠」之印章,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書、計算標價 價格及在「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代簽被告林彥忠之 署名後,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程結算金額之8.95%即 新台幣(下同)31萬8418元,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 。被告連啟文自借牌參與決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 林怡凡、謝淳郁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 程簡報、繪製平面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 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 。
㈢被告連啟文借牌得標上開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擔任該專 案負責人,負責實際決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 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辦該 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明知依政府採購法 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 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 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 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不得 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其亦明知市面上並無所謂「高承載環保紙 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 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與被告郭文秀、被告陳雅雯等人基 於為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文秀先向「彰太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 段000 號,下稱彰太公司)」以每片(規格為90X60X14.5公 分)單價73元之價格(換算每平方公尺價格為135 元),採 購僅能使用於食品包裝使用、無公信機關檢測承載能力之「 紙塑內襯包材(材質為瓦楞紙,僅可回收80%)」,自行命 名為「高承載環保紙磚」商名,訂定規格、繪製施工斷面圖 及施工規範等圖檔資料後,並向彰太公司索取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核發之「紙塑內襯包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證書編號 :環標字第4093號),混充作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環保 標章使用證書。再由被告陳雅雯將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 磚」之型式、施工斷面圖及紙磚施工規範等資料儲存於隨身 碟後,交付給被告連啟文使用,經被告連啟文指示麥邁公司 之設計師林怡凡、謝淳郁使用於其等測設監造花蓮縣「武鶴 生態教育園區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該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 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 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 據以限制材料使用及規格,並於預算書中將「高承載環保紙



磚」每平方公尺單價提高為1100元,總金額共62萬7000元。 上開測設監造案在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 年7 月間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 程」,於同年8 月10日開標,由「景晟景觀綠化工程(下稱 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因市面上僅被告郭文秀 之「三惠公司」(或稱「山惠公司」)集團獨家販售「高承 載環保紙磚」建材,景晟工程之負責人吳賢麟即指示員工向 三惠(或山惠)公司詢價,三惠(或山惠)公司則告知應向 被告陳雅雯於該時經營之群合北山公司購買,該批「高承載 環保紙磚」建材則以群合北山公司之名義,透過三惠(或山 惠)公司出貨送至景晟工程。嗣因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 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 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 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 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 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 ,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刪除41萬3877 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 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 9150元),因而致渠等並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繼而花蓮水 保分局依據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 事務所」12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 扣違約金後,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 築師事務所」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 方式,將款項轉入戶名為「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
㈣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下稱石岡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 府石岡區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臺中縣石岡鄉公 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下簡稱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 承作。被告楊宗棋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88條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 廠商之人員,經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 。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機關所 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 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 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已在招標文件上註明諸如「或同等 品」字樣者外,不得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



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其亦明知市面上無所 謂「高承載環保紙磚」名稱之建材,且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 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竟與被告郭文秀、 被告李振煌等人基於為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 郭文秀向彰太公司採購「紙塑內襯包材(規格為每片90X60X 14.5公分)」後(其分擔之犯行同如犯罪事實㈢所載),再 由被告李振煌將前述關於「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型式、施工 斷面圖及施工規範等資料交付給被告楊宗棋,被告楊宗棋即 指定使用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 預算書,規劃該人行步道改善工程須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 」,規格為每片90*60*14.5公分,據以限制材料使用及規格 ,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提高為450 元,總金額共 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5 月間 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石岡鄉公共環境改善計 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於99年6 月17日開標,由 「邑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 標承作。被告李振煌知悉邑陞公司得標承作後,隨即主動向 邑陞公司負責人王裕昌提出「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王 裕昌即向被告李振煌採購下單,經被告李振煌以「山惠公司 」名義,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之價格出貨至邑陞公司施作。 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12月完成驗收,使用「高承載環保 紙磚」建材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而使被告楊宗棋、郭 文秀、李振煌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公訴人認被告連啟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同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之意 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告林 彥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被告郭文秀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 1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嫌,及 同條第2 項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 遂罪嫌;被告陳雅雯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 項、第1 項 之意圖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未遂罪嫌;被 告楊宗棋、被告李振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意圖 私利,對工法、材料為違反法令之限制罪嫌,係以本件判決 後附之附表所示證據資為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其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 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因此,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 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均 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 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 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 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 之認定。且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 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 證明之原則。是以,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及94年 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被告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
訊據被告連啟文林彥忠楊宗棋郭文秀陳雅雯及李振 煌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其等之不爭執與 爭執之事項整理如下:
㈠被告連啟文
⒈不爭執事項:被告連啟文對於其為「麥邁公司」負責人,被 告林彥忠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緣花蓮水保分 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之限制性 招標,被告連啟文係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 投標,且被告林彥忠授權被告連啟文得使用「林彥忠建築師 事務所」及「林彥忠」之印章,由被告連啟文自行填載投標 書、計算標價價格及在「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欄位內代簽 被告林彥忠之署名後,參與投標,經減價後以該工程結算金 額之8.95%即31萬8418元,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監造案。 被告連啟文自參與決標之際,即指示麥邁公司之員工林怡凡 、謝淳郁以「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主導標案工程簡報 、繪製平面圖及製作工程預算書等,並印製「林彥忠建築師 事務所—設計師林怡凡」等名片交予林怡凡等人使用;嗣麥 邁公司得標後,即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劃園區內大、 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 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5公分,而該 「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



,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司訂購、由三惠製材所公司出貨 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至景晟工程,惟因花蓮水 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 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磚」不 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忠建築 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發函要 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及隔縫 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數刪除 (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 27 元, 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 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該案工 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萬2239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共13萬 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將測 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彥忠再以轉匯方式,將款項轉入 戶名為「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帳戶內等情均不爭執。
⒉爭執事項
⑴借牌投標部分:
①被告林彥忠對於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自始即有投標之 意願,與麥邁公司就上開投標案件係屬合作之模式,被告 林彥忠不僅參與評選,更參與執行本案有關建築、結構計 算及監造之工作,況「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僅為 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中之其中一工程,並不能僅因「 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中建築之部分較少,而逕認 整個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件即為麥邁公司向林彥忠建築 師事務所借牌投標之案件。
②況本案花蓮縣工程測設監造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之資格需 具有技師執照,故縱麥邁公司並未與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 合作,麥邁公司本身即有投標之資格,自無借牌投標之必 要。
⑵壟斷綁標部分:
①被告連啟文於「舞鶴生態教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工程預算 書中,雖有規定係採用「100 %回收紙」及「環保標章」 之「高承載環保紙磚」,但未提及商標或商名、專利、設 計來源、生產者與供應者等,自無限制競爭之情形。且「 高承載環保紙磚」雖名為「紙磚」,然在此施工工法下, 實際上係作「紙模」之用法,實難因名稱不適切而認被告 有壟斷綁標之惡意。




②上開「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採用,並非被告連啟文指示麥 邁公司員工林怡凡、謝淳郁使用,係被告連啟文林怡凡 、謝淳郁等公司員工共同開會決定。
③「高承載環保紙磚」上之「100 %回收紙」以及規格尺寸 並非特殊規格材料,其餘廠商均可輕易製作,公訴人無法 證明其他廠商無法製作,又何來壟斷而言?
④並未牟取不法利益:起訴書所載「高承載環保紙磚」每平 方公尺1100元係屬錯誤,其實僅有400 元,且本材料總價 400 元/ 平方公尺X390平方公尺=15.6萬元,僅佔總工程 款6573萬元只不過2.37%,所佔之百分比實在太低,如他 廠商壟斷該材料而圖利該廠商,怎會使用低單價以及低總 價而為之?實與常情相違。
⑤被水保局依契約罰款卻不做辯解,並非因心虛而接受處罰 ,乃因本公司在水保局尚有瑞穗鄉社區農村再生社區整體 規劃、花蓮農村景觀美學營造及推廣計畫、99年度花蓮地 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等案執行中,因為求其他案件不被刁 難,故採取息事寧人之態度。
㈡被告林彥忠:借牌投標部分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均同被告連 啟文。
㈢被告楊宗棋
⒈不爭執事項:被告楊宗棋不爭執其為「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 」負責人。緣臺中縣石岡鄉公所於99年3 月15日公告辦理「 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由「楊宗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承作。楊宗 棋擔任該專案實際決策負責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受 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經 辦該標案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等業務。被告楊宗棋即 在臺中縣石岡鄉公所(石岡鄉明德路)之工程設計預算書, 規劃該人行步道改善工程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 每片90X60X14.5公分,並於預算書中將每平方公尺單價訂為 450 元,總金額共66萬2989元。上開測設監造案之實體營造 工程於99年5 月間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臺中縣石岡 鄉公共環境改善計畫—明德路人行步道改善工程」,於99年 6 月17日開標,由邑陞公司以1329萬6000元得標承作。邑陞 公司於得標後,其所施作使用的「高承載環保紙磚」是由山 惠公司出貨。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99年12月完成驗收,使用 「高承載環保紙磚」之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基礎 工程結算金額為48萬9418元。
⒉爭執事項:
⑴被告楊宗棋於規劃設計系爭工程預算書前,就「高承載環保



紙磚」產品,分別有三惠製材所公司、金美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美公司)、植日有限公司(下稱植日公司)等3 家公 司前來報價,可見市場上確有多家廠商使用該產品,被告為 求慎重,甚至主動上網查證上揭3 家公司登記資料,確認3 家廠商之負責人均非同一人,併同時呈報主管機關審查。當 時3 家廠商之產品每平方公尺報價在450 至495 元間不等, 被告即據此編列預算,絕無圖利特定廠商意圖。 ⑵且被告參考引用「高承載環保紙磚」初始動機在響應政府環 保建材理念,依綠色採購相關法令參考「機關優先採購環境 保護產品辦法」,以「回收材質經由再製過程,製成最終產 品或產品之組件」,並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紙模產品等為主 要訴求,且設計前高承載環保紙磚地坪工程已有施作於停車 場之案例,加以系爭工程因人行步道兼住家車庫、工廠等出 入口,更常有車輛停放,需兼顧人行步道內車輛承載重量及 強度、耐用等需求,故此「步道基層高承載環保紙磚透水RC 基礎」,其主要以人行步道高承載且為透水基礎為主要訴求 ,而施工方法是以較厚之長方形環保紙模製品鋪陳後,搭配 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俟混凝土凝結到達預定強度後, 不容易被車輛壓垮,達到步道基礎為高承載程度,且因該較 厚之環保紙模產品經施工於頂端以高壓水柱沖開,在其放置 位置可達到透水效果,故本工程之工法自始設計均以鋼筋混 凝土(RC)透水基礎為高承載基礎,環保紙磚之模具並未取 代鋼筋混凝土。況此產品除環保外,做出的地坪在透水層及 不透水層交界面在高溫地表上同時做試驗,兩者溫度有差異 ,且被告楊宗棋在設計圖上透水空間4X6 ,有一半以上可以 透水,故此工法比PPC 管或植草磚更透水、堅固。起訴意旨 認為所謂紙製品不如混凝土具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 材之必要云云,顯屬誤解。
⑶所謂「高承載環保紙磚」,「高承載」、「環保」均屬描述 程度、趨勢之形容詞,不指特定商標商品,只需環保可回收 之紙模製品均可,況被告於臺中縣石岡鄉人行步道改善工程 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書圖「施工補充說明」第2 點、第31點 業已載明可採用「同等品」,更明確指出需依政府採購法第 26條之相關規定辦理,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⑷被告楊宗棋辯稱並不認識「三惠公司」集團負責人郭文秀、 經理李振煌及業務陳雅雯,根本不知「三惠公司」集團成員 關係以及被告郭文秀命名研發並專斷銷售「高承載環保紙磚 」乙情。被告楊宗棋僅因李振煌向被告楊宗棋推介該公司產 品並報價始有業務上之接觸,且互動僅只於公務。被告楊宗 棋無從接觸被告郭文秀陳雅雯,亦無收受來自廠商之利益



或回扣,缺乏為被告郭文秀陳雅雯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罪 動機及意圖。
⑸此外,被告楊宗棋設計系爭工程圖說時,固有參考三惠製材 所公司、植日公司所提供之圖說,然此乃業界慣例,工程師 仍會依據經驗、個案需求及其他廠商類似工法,予以調整。 從系爭工程預算書施工斷面圖(4 個施作項目)與卷附三惠 製材所公司產品施工斷面圖(7 個施作項目)可知,除上方 平面相似,下方斷面施工法、材料仍有差異,並非全然雷同 ,足證被告楊宗棋並無綁標意圖。
⑹被告楊宗棋爭執其並未取得不法利益。
㈣被告郭文秀
⒈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郭文秀不爭執其為「三惠製材所公司」、「惇惠公司」 、「山惠公司」及「三惠綠建材公司」等集團之負責人。 ⑵緣花蓮水保分局於99年1 月13日公告辦理花蓮縣工程測設及 監造案之限制性招標,被告連啟文負責之麥邁公司以「林彥 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參與投標,得標承作花蓮工程測設 監造案。嗣麥邁公司得標後,即於該監造案之預算書中,規 劃園區內大、小停車場所鋪設之建材,需百分之百使用具有 環保標章認證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規格為每片90X60X14 .5公分,而該「舞鶴生態教育園區工程」由景晟工程以390 萬元得標承作,景晟工程並向群合北山公司訂購、由三惠公 司出貨該工程所需之「高承載環保紙磚」至景晟工程,惟因 花蓮水保分局之工程員潘同坤察覺該建材所附環保標章使用 證書之產品名稱為「紙塑內襯包材」,顯與「高承載環保紙 磚」不同,且已逾有效期限,而出名為測設監造案之「林彥 忠建築師事務所」亦無法補提合格證書,故於99年10月21日 發函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改以混凝土鋪面地坪加點焊鋼絲網 及隔縫植草綠化方式處理,將「高承載環保紙磚」建材費全 數刪除(刪除41萬3877元),變更增加混凝土費用14萬47 27元,合計扣款26萬9150元,工程款結算金額計363 萬850 元(即390 萬元扣款26萬9150元)。繼而花蓮水保分局依據 該案工程之材料設計壟斷,懲罰「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12 萬2239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合併其他疏失懲罰1 萬5333元, 共13萬7572元。花蓮水保分局於代繳所得稅及代扣違約金後 ,將測設監造服務費分次匯至戶名為「林彥忠建築師事務所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
⑶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楊宗棋
⒉爭執事項:
⑴「高承載環保紙磚」之來源,係因國內停車場工程涉及植草



磚之施工時,包商傳統上多係用中空橡膠樁先鋪設在平面後 再澆灌混凝土,包商為節省成本,均於混凝土尚未完全凝固 前,即將中空橡膠樁抽出以製造孔穴,該孔穴即可回填沃土 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但此工法之缺點在於中空橡膠樁抽出 時,常會造成孔穴同時碎裂或不平整。影響所及,於工程完 工後,施作之植草磚往往因不平整致車輛駛過時受力不平均 致容易碎裂,而無法高承載。而被告郭文秀於98年間,偶然 於便利商店外帶咖啡飲料之紙製杯架獲得靈感,以紙製杯架 改造為植草磚之紙模,以取代前述中空橡膠樁之使用,憑此 工法,搭配綁紮鋼筋後再澆灌混凝土,待混凝土結合鋼筋凝 固後可以達到停車場或步道高承載之效果,而紙磚(紙模) 頂部以高壓水柱沖開後,即可回填沃土植草或回填砂石透水 ,然三惠公司並無設備自行製造生產,乃經由網路搜尋就近 找到彰太公司開模生產,並發現彰太公司有「植草紙塑產品 」可供三惠公司訂購,是三惠公司所稱之「高承載環保紙磚 」即為彰太公司所稱之「植草紙塑產品」或「植草磚」,且 規格係由彰太公司所訂定,以百分之百回收之瓦楞紙所製作 。故「高承載環保紙磚」,此名稱並非三惠公司所獨創或專 有,彰太公司也曾以「植草磚」、「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 」、「植草紙塑產品」對外行銷。
⑵另彰太公司告知三惠公司,其環保標章「紙塑內襯包材」( 環標字第4093號業已包括「高承載環保紙磚/ 紙模」(或稱 「植草紙塑產品」、「植草磚」),不必另外申請環保標章 ,因而三惠公司認為自彰太公司處購得之「高承載環保紙磚 / 紙模」具有環保標章。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乃彰太公司所生產,三惠公司並 無製造能力,且任何人均得向彰太公司採購,且業界有能力 製造類似產品者尚非罕見,故三惠公司並無能力獨占市場。 倘被告郭文秀真有綁標之意(被告仍否認之),卻又無法阻 止得標廠商不向彰太公司或其他製造商採購,顯與常情有違 。
⑷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行為動機:無論是花蓮縣舞鶴鄉工程 或是臺中縣石岡鄉工程中,被告郭文秀所屬之三惠公司分別 僅賺取每平方公尺50元、88元之差價,相較於景晟公司、群 合北山公司、邑陞公司所賺取之150 元、65元、227 元之差 價,業已賺取最少,是被告郭文秀實無甘犯刑責去為別人綁 標為別人賺錢甚明。
⑸被告郭文秀並無綁標之犯罪行為:被告連啟文林彥忠及楊 宗棋均不認識被告郭文秀,是被告連啟文(或被告林彥忠、 或麥邁公司職員謝淳郁、林怡凡)及被告楊宗棋編寫各該工



程預算書時,被告郭文秀未曾介入。況三惠製材所之業務員 平時即向各建築師或設計師等可能之客戶及通路推銷或介紹 三惠製材所之產品(包括可向彰太公司購買之「高承載環保 紙磚/紙模」),各建築師或設計師是否採用「高承載環保 紙磚/紙模」悉聽其自由,被告郭文秀絕未要求或影響被告 連啟文或被告楊宗棋要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紙模」而有 綁標之行為。
⑹另被告郭文秀爭執「舞鶴生態教育園區」預算書內「高承載 環保紙磚」材料費用為每平方公尺400 元,起訴書所載1100 元是連工帶料(所有材料)之費用。
⑺被告郭文秀爭執其並未因楊宗棋建築師於「臺中縣石岡鄉人 行步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中採用「高承載環保紙磚」而 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㈤被告陳雅雯
⒈不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被告郭文秀經營上開三惠公司集團之業務, 其後擔任群合北山公司實際負責人。
⑵其餘不爭執事項同被告郭文秀之不爭執事項⑵。 ⒉爭執事項:
⑴被告陳雅雯原係三惠製材所公司之業務,至各建築師事務所 或設計公司介紹、推銷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產品本為職務上所 需,被告於本案亦係向麥邁公司介紹產品之過程中,得知麥 邁公司取得花蓮舞鶴生態園區之監造設計案,是被告本於業 務之職責,介紹、推薦可使用三惠製材所公司之建材,其中 包含「高承載環保紙磚」在內,並依照麥邁公司之要求而提 供該產品之規格圖說等行為,純屬一般商業行為,且為業務 上所常見方式,並無任何不法。另同案被告連啟文、證人謝 淳郁、證人林怡凡就花蓮舞鶴生態園區案工程如何決定採用 三惠公司之「高承載環保紙磚」,均係其等經多次開會討論 後,認該產品符合政府機關工程節能減碳之需求,且亦符合 水保局所附「綠色工法檢核表」而採用,足見被告陳雅雯就 該工程使用「高承載環保紙磚」乙節,並無任何決策力或影 響力。況被告陳雅雯與麥邁公司或被告連啟文間,並未就是 否選用「高承載環保紙磚」有何利益輸送或對價關係,則被 告陳雅雯至多僅有商業上推銷行為,實難認其有本案任何共 同綁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⑵而被告陳雅雯自三惠製材所公司離職後,自行經營群合北山 公司,並作為三惠製材所公司之經銷商,對外銷售該公司之 建材。是舞鶴案招標前後,陸續有威億公司、景晟公司等向 群合北山公司要求提供「高承載環保紙磚」之報價,並無任



何為三惠製材所公司謀不法利益之意圖,且群合北山公司與 三惠製材所公司為財務、人事、營運完全獨立之公司,不得 因被告陳雅雯曾任職於三惠製材所公司而穿鑿附會。 ⑶高承載環保紙磚並非屬於具有壟斷性之產品
①「高承載環保紙磚」之使用方式,係將「高承載環保紙磚 」當作塑型之模具,於紙模上澆灌混凝土,待混凝土乾燥 硬化成型後,即以強力水柱將紙磚頂部沖開,即可將沃土 以及草籽植入紙磚原先預留之空隙內,此有「舞鶴生態教 育園區營造工程」之地坪施工規範(二)所描述之施工流 程可稽,足見「高承載環保紙磚」並非取代傳統之混凝土 磚,僅係供混凝土塑型之用,從而起訴書所謂「紙製品不 如混凝土具有抗壓力,無規劃設計使用該建材之必要」云 云,顯屬誤會。
②另由證人彰太公司負責人徐文龍之證詞可知,「高承載環 保紙磚」之名稱係由徐文龍所發想,彰太公司使用此名稱 已有5 、6 年之久,於彰太公司研發出來後,才由三惠公 司向彰太公司下訂。該「高承載環保紙磚」係使用百分之 百回收紙製成,與彰太公司其餘紙類產品之差異僅多了防 水劑,並透過形狀之設計讓「高承載環保紙磚」足以承載 混凝土直至乾燥硬化,即可用於建築用途,彰太公司大部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新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烽紙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麗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合北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惠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