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236號
TCDM,101,易,3236,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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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鈺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0681 號、第206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惠鈺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惠鈺與劉家宏(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間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地藏天珠店」,成立真佛宗派下宗教密壇地藏天珠「德 藏同修會」。渠等為加強信徒劉嘉如蔡紹中劉嘉如之配 偶)、劉嘉菁劉嘉如之姐)、劉家賢劉嘉如之弟)、施 雅馨(劉家賢之配偶)、李淑如蔡紹平李淑如之配偶) 、黃雅玲、程耀鋐(黃雅玲配偶)、葉秀真、鄭諗慈(葉秀 真之女)、黃玉琴(余政旻配偶)、李秋君黃文玲(後更 名為黃智音)、李明青黃文玲前配偶)等人修行決心,要 求上揭信徒書文立誓、簽立內容為「孝順父母、乃習氣毛病 、要渡眾生,如有違反,九玄七祖,下金剛地獄」之個人疏 文(上奏神佛之文書),之後又要求前揭信徒簽立擔保所有 人立誓決心修行、戒除不佳習氣,如有人違反中途停止修行 離去密壇,所有人將連帶受神佛處罰之「集體疏文」,並要 求上揭信徒不得中途停止修行,如有違反,以毆打信徒或罰 款等之方式處罰,以此方式確保上開信徒共同修行,陳惠鈺 運用前揭制約所產生之群體關係壓力、未來惡害之顧忌及畏 懼,於99年11月14日某時,基於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在 國道3 號大里交流道下某統一超商旁稻田(在臺中市大里區 轄內),以劉嘉菁習氣毛病未改、不服教導等理由,要求劉 嘉菁自行脫光身上衣物,惟劉嘉菁僅自行脫去上衣,陳惠鈺 見狀即上前動手強行脫去劉嘉菁其餘衣物並毆打劉嘉菁(傷 害部分未具告訴),至脫光劉嘉菁身上其餘衣物始罷手,以 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劉嘉菁行使穿衣、行動自由之權利 (尚未達遭剝奪之程度)。
二、案經劉嘉菁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暨雲林縣警 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審酌: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護人爭執本案證人劉嘉菁劉家賢程耀鋐(改名程立翮)、黃玉琴、余政旻及劉嘉 如、黃雅玲、李秋君李淑如蔡紹平、鄭諗慈、葉秀真黃玉琴施雅馨黃淑冠黃文玲(改名黃智音)、蔡紹中陳文儀劉雨珊及蔡采帛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查渠等於 警詢中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經審酌卷內相關證據,查 無該陳述有其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無傳聞例外規定之適 用,是渠等於警詢中之陳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 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 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之2 之規定及行反詰問 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 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 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881號判決闡釋甚明。 故上開陳述雖不得做為證據,仍得用以彈劾被告、證人、鑑 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應先敘明。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 具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黃文玲(改名黃智音)100 年9 月 27日,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菁、證人劉嘉如施雅馨劉家賢 於100 年6 月21日、9 月6 日及9 月28日,證人黃淑冠於 100 年7 月1 日、9 月6 日、9 月28日,證人蔡紹中於100 年6 月21日、程耀竤(改名程立翮)於100 年9 月28日及蓮



傑上師(廖玉存)於10 0年5 月3 日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 均屬傳聞證據,然渠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言,均經具結,而被 告陳惠鈺及其辯護人均未能釋明上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得為證據。 ㈢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 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 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若檢察官、法官非以證人身 分而傳喚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訊問時,因其非立於證人之地 位而為陳述,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不生應命具 結之問題。而上開共犯或共同被告未經具結之陳述,就本案 被告而言,因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本質上仍 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6365號判決明揭此旨。 查本判決除上揭所述外,下列所引證人即證人程耀鈜,證人 黃雅玲、李秋君、余政旻、黃玉琴李淑如葉秀眞、鄭諗 慈分別於100 年9 月6 日偵查中所述,以及下列所引之書證 ,雖均屬被陳惠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 審酌卷內相關證據,查無該陳述有其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即無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是渠等於偵訊中之陳述自不具有 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參酌現行 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 之2 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 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 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 6881號判決闡釋甚明。故上開陳述雖不得做為證據,仍得用 以彈劾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應予敘明。 ㈣再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 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其餘非 供述證據例如簡訊內容之翻拍相片等,因非屬供述證據,係 屬證物或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 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 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 旨要旨參照),又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亦未爭執上開非供 述證據有何違法取得上開物證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 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㈤本件所引其餘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均有證據能 力,應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陳惠鈺固坦承在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地 藏天珠店」,成立真佛宗派下宗教密壇地藏天珠「德藏同修 會」,與陳惠鈺、程耀鈜、黃雅玲、葉秀眞、鄭諗慈、余政 旻、黃玉琴蔡紹平李淑如李秋君劉嘉菁劉嘉如劉家賢施雅馨黃淑冠黃文玲等人,均為同修關係,惟 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罪犯行,辯稱及辯護人辯護稱如下: ㈠被告辯稱:本件脫衣服之行為係告訴人自願,當時其要請告 訴人回去,告訴人就不願意離開,寧願被大家處罰,衣服是 告訴人自己脫的;當初其等為了要很快速的要改變習氣毛病 ,所以大家才想說要用苦行的方法去讓自己不要愛面子,經 過大家的同意之下才有這些方法,故這個方法是在告訴人本 人的同意之下才這樣做,如果沒有告訴人同意,其等也不敢 如此做云云。
㈡被告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告訴人稱因為害怕遭受果報故不 敢反抗,惟是否害怕遭受果報是屬於宗教層次及範圍,無法 證明是否存在,若因擔心遭受果報,或擔心下金剛地獄,而 不去反抗,是否可認定行為不法,容有疑問;又本件之處罰 方式,確實不符常理,惟以本件同修會的成員的背景與經歷 ,多為高知識分子及公務員,並非愚昧無知之人,彼等為何 同意接受本件之處罰方式?彼等所寫的疏文並無現實之惡害 通知,至於祖先親人是否下地獄或遭受果報是無法證實,業 如前述,足見這些人不離開,不完全是疏文的關係,是因彼 等自己想要改掉習氣,從常理來推斷,這些處罰應該是他們 同意的,如果他們自己同意被處罰,本案是強制罪,這個保 護法益應該可以由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被害人的承諾在法 律上可能可以阻卻違法,若不能阻卻違法,本件的可責性很 低,因為被害人本身也擔任過執行,且之後也都繼續留在道 場,應不會構成強制罪云云。
三、惟查:
㈠本件事發經過,確如犯罪事實欄所述:
⒈告訴人劉嘉菁確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陳惠鈺動手強行脫去 告訴人其餘衣物、毆打告訴人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劉嘉 菁於100 年9 月28日偵查中、本院102 年5 月14日審理時具 結證述:「(問:99年11月14日被告陳惠鈺以你未服從指示 及教導,命令余政旻、程耀鋐、黃雅玲、黃淑冠黃玉琴李秋君劉嘉如施雅馨劉家賢、鄭諗慈、葉秀真共同強 行脫光劉嘉菁衣物後,將之丟棄在大里交流道旁之7-11 便



利商店旁?)是。」「問:這次有誰參予?)即上述這些人 ,施雅馨先被丟在台中公園那裡,事後他們再去處罰他。然 後他們要脫我衣服的時候,黃淑冠李秋君有去載施雅馨回 來。當天陳惠鈺叫其他信眾脫我衣服時,我自己脫去上衣時 ,不知道何人脫我下半身。」、「(問:本件妳提出告訴是 因為在99年11月14日某時,妳被陳惠鈺妨害自由,請將當時 的經過完整敘述?)99年11月14日半夜,陳惠鈺在台中大里 交流道下面的7-11超商附近,那時候我們所有信眾的車都停 好,然後陳惠鈺就下達命令說:把劉嘉菁的衣褲都脫掉,旁 邊有一個信眾葉秀真說:嘉菁師姐,妳不要為難大家,妳自 己脫啦,我說好,我自己脫,於是我就把我的上衣脫掉,然 後陳惠鈺說看劉嘉菁多拱(台語),她敢跟自己的業力嗆, 所以陳惠鈺就上前及下達旁邊的信眾把我剩下的衣服拔掉、 扒光,我全身光溜溜的被陳惠鈺抓著我的頭髮在地上,旁邊 剛好有稻田的那種泥土地,陳惠鈺就把我的臉壓在地上說叫 我去死、叫我吃土、叫我吃砂,我還沒有脫衣服之前,陳惠 鈺就叫鄭諗慈跟余政旻打電話給我在東勢消防隊上班的先生 ,說如果我不要脫衣服的話,請鄭諗慈、余政旻告訴我先生 說我在外面亂搞、跟地下錢莊借錢,所以我才不得已脫了上 衣,剩下的就是由陳惠鈺執行,還有旁邊的信眾把我脫光的 ,確實陳惠鈺有教唆鄭諗慈打電話給我在東勢消防隊上班的 先生,那時候已經是半夜了,有好幾次擾亂我先生的工作, 這些都有通聯紀錄可以調查,我因為害怕,所以我把自己的 衣服脫掉,鄭諗慈還當眾笑我說旁邊有一棵香蕉樹倒掉的是 被我脫光衣服壓斷的,我覺得不堪其辱,被強制脫掉衣服以 外,我還要成為大家的笑柄。」「(問:當天晚上的幾點? )大約是晚間11點到凌晨2 點這段時間,但我不確定時間, 因為那天我被處罰嚇得要死,我也不敢看手錶。」「(問: 妳說脫衣服是葉秀真叫妳脫的?)因為陳惠鈺都是開車在前 面帶領我們大家,所有的車都停好之後,陳惠鈺下車就說: 把劉嘉菁的衣服脫掉,葉秀真就說:「嘉菁師姐妳不要讓大 家為難,如果你不脫的話,旁邊的人就會因為陳惠鈺的主觀 認定為我們都包庇同修,這樣子的話就大家一起下金剛地獄 ,護法菩薩不會幫我們做任何事了」,所以我就想說不要為 難同修,我就自己把上衣脫掉,我只有脫掉上衣而已,其他 的就是別人脫的。」「(問:妳現在不記得當時是何人幫妳 脫衣服?)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陳惠鈺有從後面很大力的拉 我,其他的衣服我不曉得,可是我上身的內衣是被陳惠鈺拉 掉的,我要更正的是我的外褲及內褲不知道是誰用的,可是 上面剩下的內衣是陳惠鈺從後面拉掉的。」「(問:妳剛才



說不記得當時有誰參與脫妳的衣服,妳只記得陳惠鈺有用力 從妳後面抓?)我只知道剛才我講的那些信眾有在旁邊,我 記得站在我旁邊的有我妹劉嘉如,還有誰我不清楚,因為當 時暗暗的,我只記得陳惠鈺很大力從我後面拉。」「(問: 到底有誰實際參與脫妳的衣服?)我不曉得,我會知道陳惠 鈺從我後面抓,是因為我們被處罰的時候,她都會從後面抓 我們的頭,而且她是一路將我拉到田埂裡面去,那天我是被 她這樣執行的。」等語明確(分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835號卷第49頁至51頁、本院卷第88頁背面至第 89頁背面、第92頁背面)。
⒉證人程耀鋐(改名程立翮)於本院102 年5 月14日審理時證 稱:其為德藏同修會之成員,本件事發時其有在場,其記得 另有劉家賢施雅馨、余政旻、劉嘉如劉嘉菁葉秀真、 鄭諗慈在場,當天是晚上到現場,但是其忘記正確時間了, 到現場是因為劉嘉菁被處罰,然後就停在那邊要處罰她。」 劉嘉菁被脫衣服處罰、被打,還有壓在地上吃地上的泥土。 動手打劉嘉菁的人是陳惠鈺,壓劉嘉菁的也是陳惠鈺,至於 脫劉嘉菁衣服,因為我們是不同車,所以我忘記那時候是何 人脫劉嘉菁的衣服。當時劉嘉菁有向陳惠鈺求饒說不要脫衣 服。只有陳惠鈺跟劉家宏可以決定其他同修誰有習氣毛病未 改,要加以懲罰,因為他們是身為負責人,是整個會的負責 人,所以是由他們來決定的,他們有講過他們是佛菩薩上身 或是護法,所以要指導大家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5 頁、第96頁至第98頁),是證人程耀鋐(改名程立翮)雖未 親見何人動手脫去被害人劉嘉菁身上之衣物,然亦證稱被害 人確有被脫去衣物,且僅有被告陳惠鈺及劉家宏有權決定是 否對同修會成員進行懲罰,足以佐證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菁之 證述屬實。
⒊證人劉家賢於100 年6 月21日、9 月28日偵查中、本院102 年5 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本件事發時其在場。當時僅有 陳惠鈺動手,摔劉家菁還有脫光衣服,陳惠鈺一直打劉嘉菁 ,並將劉嘉菁壓在地上,當天是其開車,劉嘉菁是坐在其車 上,其開的是余政旻3525的土黃色休旅車,其旁邊坐余政旻 ,後面坐葉秀真劉嘉菁黃玉琴,同那一天晚上大概有四 、五部車去台中,其太太施雅馨也是在台中公園那邊被處罰 ,其不知道為什麼會下交流道,停車之後師兄姐下車,然後 陳惠鈺就走過來拉劉嘉菁的頭髮,抓她的頭亂打,後來陳惠 鈺叫劉嘉菁脫衣服,好像還有說劉嘉菁在跟業力對嗆,後來 陳惠鈺就把劉嘉菁的衣服扒光,在現場的師兄姐都知道這件 事情,葉秀真當時是否有講什麼話其沒有聽得很清楚,因為



當時一下車門拉開之後全部人都下去,下去之後就有聽到打 的聲音,然後其就走過去在車子旁邊,就看到劉嘉菁被拉衣 服,然後被壓在地上等語(分見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 4835號卷第53頁、本院卷第100 至100 頁背面)。證人劉家 賢對於「被害人劉嘉菁有被脫光衣服」「被告陳惠鈺有動手 脫被害人衣服」「被告陳惠鈺毆打被害人並將被害人的頭壓 在泥土下面讓她吃土」等重要細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證述一致,且與劉嘉菁證述之情節相符,雖對證人劉嘉菁脫 衣的細節與證人劉嘉菁所述不符,然亦證述其並未清楚聽見 葉秀真所言為何,參以其為駕駛者,通常均係車上最後下車 之人,其下車後走過去在車子旁邊,方見證人劉嘉菁被拉扯 衣服,然後被壓在地上,可能並未見到事發最初之經過,是 以其證述之內容前半部分與證人劉嘉菁所述不符,應屬常情 ,自難以此認定證人劉家賢所述不足採信,併予敘明。 ⒋證人即劉嘉菁之妹妹劉嘉如於100 年6 月21日、9 月28日偵 查中、本院102 年5 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本件事發時其 有在場,是陳惠鈺劉嘉菁脫,後來誰動手其忘記了,有人 拉劉嘉菁的衣服,但是後來是劉嘉菁自己脫的。當天下交流 道後,陳惠鈺就說劉嘉菁的習氣毛病未改,叫劉嘉菁把衣服 脫掉,當時葉秀真及余政旻就叫劉嘉菁不要讓其他人為難, 當時劉嘉菁有把上衣掀起來,陳惠鈺就把劉嘉菁的衣服脫光 ,把劉嘉菁推倒在地上,有打劉嘉菁,並把劉嘉菁的頭壓在 土裡,叫他吃土還叫他去死,還叫鄭諗慈打電話去其姊夫( 即劉嘉菁之夫)的消防隊,說劉嘉菁欠很多錢,別人要討債 之類的,劉嘉菁當時有把上衣掀起來,但沒有脫下來,陳惠 鈺就去把劉嘉菁的衣服脫下來,當時很暗,我們都圍在旁邊 看,防止其他路過的車子看到,劉嘉菁衣服是在車外脫的。 當時其與劉家賢在現場,施雅馨被處罰,被丟在臺中公園, 我與劉家賢都有看到全部過程。一下車陳惠鈺就叫大家把劉 嘉菁的衣服脫掉,因為沒有人動手,葉秀真劉嘉菁不要讓 大家為難,後來陳惠鈺才過去脫劉嘉菁的衣服,其沒有看到 其他人幫忙等語(分見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65 號卷 三第54頁、100 年度偵字第4835號卷第47頁至第47頁面、本 院卷第153 頁至第156 頁),與劉嘉菁所述亦屬一致。 ⒌證人黃玉琴於院102 年5 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為「德 藏同修會」成員,該同修會之處罰係陳惠鈺通知當日執行長 來處罰,處罰是陳惠鈺決定。99年11月14日當天好像有3 、 4 台車一同前往,有幾台車比其先到超商,其下車集合時看 到陳惠鈺劉嘉菁巴掌,當時因人群多,在場有執行長、秘 書,其餘人皆到7-11超商,其一開始看到劉嘉菁之衣物是完



整的,其並未看到陳惠鈺劉嘉菁衣服,但從超商解散後又 回過頭看到劉嘉菁衣物是不完整,其不知道衣物是劉嘉菁自 己脫還是其他人脫,脫到只剩內衣、內褲云云(見本院卷第 132 頁背面、第133 至第135 頁)。證人余政旻於院102 年 5 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為「德藏同修會」成員,99年 11月4 日在大里交流道超商旁,是陳惠鈺決定要處罰劉嘉菁 ,脫衣、罰錢的方式是陳惠鈺決定,由裡面的師兄姐執行, 一般假使是女生的話,女的師姐會去脫他們,不然就是他們 自己脫,99年11月14日當日其有在場,印象中那天劉嘉菁下 車時,自己已經先脫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背面、第 139 頁至第142 頁),證人黃玉琴證稱當時其餘同修均到旁 邊的7-11超商並未看見劉嘉菁衣物如何脫去、證人余政旻證 述係被害人劉嘉菁自行脫去衣物云云,與證人劉嘉菁、程耀 鋐(改名程立翮)、劉家賢等人之證述明顯不一,衡以證人 黃玉琴、余政旻為夫妻關係,當時同在現場,就劉嘉菁之衣 物如何脫去乙節,所述卻大相逕庭,與前揭證人證述亦不相 符,實屬可疑,渠等關於告訴人衣服如何脫去之陳述,顯係 維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惟由其等證詞,仍可知悉對同修 會成員之處罰,均係由被告決定。
⒍由上所述,證人劉嘉菁程耀鋐(改名程立翮)、劉家賢劉嘉如等人之證述互核相符,而前揭證人與被告陳惠鈺素無 怨隙,原本均參加「地藏天珠同修會」,實無甘冒偽證罪風 險,而虛偽捏造事實設詞誣陷被告陳惠鈺之理。參以被告亦 自承告訴人於前揭時地確曾脫去衣物,僅辯稱係告訴人自行 脫去云云(見本院卷第11頁),然前揭地點為不特定人往來 之公眾場所,在該處脫光衣物違反社會通常道德觀念,更有 可能構成犯罪,告訴人為智識正常之成年女子,對此行為必 然感到極為羞恥厭惡,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覺得不 堪其辱,亦如前述,則若非有強大外力壓迫致使告訴人無法 抗拒,告訴人實無自行在前揭地點脫光衣物之理。綜上,告 訴人劉嘉菁確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陳惠鈺以證人劉嘉菁 習氣毛病未改、不服教導等理由,要求證人劉嘉菁自行脫光 身上衣物,惟證人劉嘉菁僅自行脫去上衣,被告陳惠鈺見狀 即上前動手強行脫去證人劉嘉菁其餘衣物之事實,已足認定 。
⒎起訴書雖另指稱被告陳惠鈺並示意在場之數名成年信徒(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共同動手,至脫光劉嘉菁身上其餘衣物始 罷手,惟告訴人劉嘉菁雖於偵訊中證稱被告有叫其他信徒一 起脫其衣服等語,然於本院審理中已證稱證稱其並未看清楚 係何人脫其衣物,均如前述,是被告在現場縱有下達指令,



但是否確有其他信徒與被告共同動手脫告訴人衣物,告訴人 劉嘉菁亦無法確認,而本件亦無其他人陳述有其他信徒共同 動手脫告訴人衣物,故起訴意旨所認另有其他共犯參與之部 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㈡告訴人除遭被告前揭強暴方式妨害自由外,另因簽立疏文及 參與德藏同修會,因群體關係壓力、對未來惡害之顧忌及畏 懼,而難以反抗被告前揭處罰:
⒈證人蓮傑上師(廖玉存)於100 年5 月3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真佛宗修行中,信徒是否需簽立各別疏文以消除 業障或集體疏文以為自己修行可能所生之錯誤負責?)都不 用,皈依後發給皈依證書,不用簽疏文。其等只有簽申請書 。自由參加各地同修會,都是自願參加,真佛宗也不會主動 聯繫去參加。」「(問:真佛宗修行過程中,是否以由其他 信徒毆打集體毆打一位信徒或將其他信徒丟棄野外、罰款等 方式處罰修行未果之信徒?)沒有,這不可能,完全沒有, 也不管修行結果,修行結果是個人行為,有不順利的地方就 互相研討,絕對沒有任何有逾越法律規定的行為。」「(問 :若信徒習性不好、態度偏差、修行決心不足,於真佛宗教 派會以何種方式教導信徒?)除非信徒向其等主動提出,其 等就盡力輔導,否則不會知道個人修行狀況。」「(問:有 無其他意見?)其等跟地藏天珠及中華地藏人文協會尚無往 來,竟利用其等真佛宗名義,實在不應該。」等語綦詳(見 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265 號卷一第99頁背面第)。足 見真佛宗並無要求簽立疏文立誓、處罰信眾等修行之方式。 ,在被告陳惠鈺立於領導地位所組織、成立,以真佛宗派下 自居之「地藏天珠同修會」,卻有以簽立疏文立誓及以毆打 、剪破衣服、脫衣服、丟棄在外等方式處罰同修成員之情形 ,業據
⒉關於簽疏文立誓對「德藏同修會」同修成員之影響力,業據 :
⑴證人劉家菁於102 年7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妳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如果可以自由離開的話,我們不 會長期被控制在那邊2 年。」「(問:不能自由離開的原因 為何?)信仰就是這樣,如果今天叫印尼的人吃豬肉就是不 行,我們今天有信仰的人叫我們立這些疏文或下果報,這對 一個有信仰的人來說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如果我們沒有 按照陳惠鈺、劉家宏說的,我們就會怕家人受果報,一方面 我們也是為了家人祈福,希望我們可以消業,我們才自願在 那邊學習佛法,可是後來的情況對我們的處罰都是變本加厲 的,我們不曉得會這樣,我們想說是跟上天稟報,陳惠鈺



直說她是上天派來的護法,劉家宏是是上天派來的佛菩薩, 一定要按照他們這樣走,不然我們或家人發生什麼事的話就 要自己去負責。」「(問:妳不敢離開的原因是因為妳怕遭 受果報?)對,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家人受果報,而且那時候 我又懷孕,陳惠鈺好幾次說如果我的小孩子會怎樣,都是用 這種恐嚇威脅的力量,我哪敢走。」「(問:這個果報是來 自於妳自己宗教上的信仰?)確實也是這樣,她確實也是利 用真佛宗盧勝彥及各種方式來欺騙我們,她就是利用宗教的 力量,說他們就是真佛宗盧勝彥的代言人派下來的護法跟佛 菩薩,這樣當然可以取信於我們,可是沒有想到這是他們設 的陷阱,且長期2 年這麼長的時間,如果可以離開我早就離 開了,為什麼要等到2 年才離開,2 年以後就是受不了自己 內心的煎熬,覺得這樣子真的是太離譜了,除了自己被處罰 ,還要去處罰別人,如果不處罰別人的話,就換成自己要被 處罰,誰可以這麼有能力去下達命令去處罰誰,就是陳惠鈺 跟劉家宏才有能力,而且2 年之間陳惠鈺與劉家宏都不用被 處罰。」「(問:妳無法離開的原因為何?)是因為相信會 有這個果報及團體制約力。」「(問:妳剛才講的團體制約 力的具體內容為何?)因為陳惠鈺有叫我們立一張團體所有 人立的疏文,這個人如果做不好,所有人願意與其一起下金 剛地獄受這個果報,陳惠鈺有叫我們全部的人再簽一張,然 後大家就想說我為了這個同修的這個人,不想要讓他下地獄 ,所以我對他的執行處罰都是為他好,這是陳惠鈺灌輸給我 們的觀念。」」「(問:妳當時都沒有反抗嗎?)怎麼反抗 ,能反抗早就反抗了,如果我可以反抗的話,我的頭為何要 被抓在地上這樣磨蹭,還要被人家罵,還要被人家威脅說要 打電話給我先生。為什麼不反抗的原因是因為連鄭諗慈都可 以打電話去我先生那邊鬧,就是怕家人下地獄。(證人情緒 激動哭泣)」「(問:所以妳不敢反抗的原因就是因為怕遭 受果報?)還有她說出去會被車子撞到,陳惠鈺常常會用一 些未知的,例如被車子撞到、下地獄,陳惠鈺說我二姐如果 發瘋、我先生開救護會出車禍,用這些來恐嚇我,我要怎麼 辦。(證人情緒激動哭泣)」「(問:在公共場所被人家脫 光衣物,妳的感覺是如何?)很不好,可是沒有辦法。(證 人情緒激動哭泣)」「(問:為何沒有辦法?)就是覺得今 天都已經有可能去死了,有什麼比死還要難看的,可能因為 發了這個疏文,可能不曉得我跟家人何時會遭受不好的事情 ,我想說我只好認了,我就被處罰吧。(證人情緒激動哭泣 )」「(問:妳是因為妳簽了這個疏文,怕自己或自家人遭 受到果報,所以縱使是妳感到羞辱的事情,妳也去接受,是



否如此?)對,而且陳惠鈺有好幾次帶我們去跟蓮生活佛宗 盧勝彥面對面參加法會,陳惠鈺都說我們立的疏文盧勝彥都 認同,我們立的疏文就是沒有辦法改變,我們一定要聽陳惠 鈺護法或是劉家宏佛菩薩的教導才有辦法,是後來100 年1 月6 日我們離開,我們想說我們立這個疏文真的還是很害怕 ,後來差不多1 月多的時候有去找蓮生活佛宗盧勝彥幫我們 把這個疏文解除掉,我們有傳給法官,後來我們才比較踏實 一點,不然我們其實離開了也很害怕。(證人情緒激動哭泣 )」「(問:妳剛才的意思是說,後來陳惠鈺跟你們說如果 沒有聽從他們的指示會發生車撞、意外,自己跟家人也可能 會遭受果報、下地獄等語,你們心裡會害怕,所以才會聽從 他們的指示,是否如此?)對,本來我們立疏時認為是好的 ,後來陳惠鈺說我們的誠心沒有感動上天,因為剛開始我們 為了立這個疏文是想說訓練一個弘法人,我們以後要蓋佛寺 ,如果我們訓練OK的話,我們就有辦法蓋佛寺,可是一直拖 很久,陳惠鈺說因為我們習氣毛病不改,叫我們還要發更嚴 重的誓,例如出車禍等,這樣子才可以證明我們的決心,可 是陳惠鈺叫我們立了之後就說:你們都敢發這麼重的誓,是 上天對我們訓練。所以她說對我們的要求及處罰,都是上天 說要好好的教導我們,我們就是要接受,結果就變成控制我 們的籌碼。」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第90頁 、第91頁至第91頁背面)
⑵證人程耀鋐(改名程立翮)於102 年7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問:你當時簽了這些疏文之後,是否會因為心裡 感到害怕所以繼續參與這個團體,也會聽從陳惠鈺他們的指 示去做一些處罰或其他行為?)會。」「(問:是否因為心 裡面受到這個壓力所以才這樣做?)是。」等語(見本院卷 第98頁背面)
⑶證人劉家賢於102 年7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你覺得這樣的方式是否合理?)以一般正常人的立場想是 不合理的,可是今天大家都是師兄姐一種同修的心情,包括 裡面蠻多都是親戚、兄弟姊妹關係,所以今天為了避免親人 會受傷害,所以會選擇被處罰。」「問:(是否有人因為不 聽他們二人的指示或是違反裡面的戒規教條然後遭受到什麼 樣的果報,會讓你感到害怕,所以不得不聽他們的話?)其 實果報的部分是蠻廣的,但是事實上如果沒有聽他們的話, 確實是有打人、處罰這些事情。」「問:是不是可以離開不 要到這個道場?)大家也很想離開,沒有人願意留在裡面, 可是今天如果離開了,她會想盡辦法叫那些師兄姐把人叫回 來,例如簡訊或是錄音這些都在檢調的監聽當中都有很詳細



的證據,她今天要威脅的話,如果不回來,她就會想盡任何 的方式。」「(問:是否會讓你感到害怕?)當然會。」「 (問:所以這樣的處罰方式是否你們同意?)我們沒有任何 人同意這樣處罰。」「(問:你不同意,按照情理你應該去 制止才對,那是你的姐姐?)因為如果有人被處罰,有人去 制止,不管是不是有親戚關係,那我們在德藏同修會裡面, 大家打來打去為什麼也沒有人去制止,那是大家都認同這件 事情嗎,不是,因為鄰居曾經有去報警過,警察也有來過, 只是鐵門沒有拉開,員警不敢進去。」「(問:不認同,為 何又不理她?)因為我們有簽疏文。」「(問:跟疏文有何 關係,那只是一張紙而已?)也許對局外人來說這一張疏文 沒有什麼,可是那時候我們誤入陷阱,因為蓮生活佛也沒有 說寫疏文要怎樣的嚴重性,可是陳惠鈺說在這個疏文會讓我 們下金剛地獄,會讓我們深信如果今天沒有照這樣子做,我 們的家人會怎樣,而且那時候我的父親過世,父親的兄弟也 過世,那時候母親又要開刀,當然我會深信如果能夠讓母親 的病情好轉,我委屈一點也沒有關係,這是做人子女唯一的 一點希望。」「(問:你說加入的人對這種方式都不是很贊 同?對。」「(問:後來是因為有簽疏文的關係?)對,因 為有簽疏文大家環環相扣,本來是個人一張疏文,寫完之後 拍照起來要留底,然後寫的疏文要燒掉,要稟報上天,後來 有被處罰之後,為了要擔保這個人他能夠繼續留下來同修, 所以有簽集體的疏文,還有幫某一位師兄姐做證人、保人, 保證他下次不會再犯錯,如果他犯錯,連同我一起處罰,後 來才會有這麼多的疏文。」「(問:疏文上都會寫一些如果 違反,可能會有報應或是會發生什麼不好的事?)對。」「 問:那時候因為你們真的相信,所以心理會覺得有壓力?) 因為那時候我自己的家人也是在生病,所以我會想說是不是 真的有這個因果報應,我三個親人連續三個月陸續走了。」 (問:你剛才說你們對這些處罰其實是不太認同的,但是因 為有擔心這個果報及疏文的壓力在,所以都不敢離開?)對 ,還有親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第101 頁至第 101 頁背面、第103 頁至第103 頁背面)。 ⑷證人黃玉琴於102 年6 月2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假設中途離開,是否如剛才提的疏文所示,會下地獄、有 報應之情形是嗎?)依個人觀感。」「(問:假設妳退出, 妳不覺得妳自己或親人會遭受這樣報應?)我覺得宗教這件 事,本身是要靠自己,妳即使寫了那些疏文,妳去做了不好 的事,我覺得自己要謹記在心中,妳有寫過那些疏文,其實 這整個事情就是不要去做壞事。」「(問:如果入會已抄寫



疏文,會不會有害自己或朋友下地獄、報應的問題?)不會 。」等語(見本院卷第136 頁背面至第137 頁),其雖不認 該疏文對其有任何影響力,然亦證稱係依個人觀感而定。 ⑸證人余政旻於102 年6 月2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你太太黃玉琴提到,她也被處罰過包括脫衣服,當時你在 場嗎?)在。」「(問:當時你的反應如何?)當然希望不 要被脫,但在那個氣氛之下,你沒有辦法去阻止。」「(問 :沒有辦法阻止,是迫於無奈?)是迫於無奈,你要在這個 團體,就要守這個規矩,別人也是這樣,你被處罰的時候, 你也是要接受。」「(問:若選擇不來,但已抄寫疏文,心 理上會覺得有因果的壓力嗎?)心理會覺得怪怪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39 頁背面至第140 頁),該證人雖表示是對 於處罰之方式是迫於無奈而接受,然亦證述簽立疏文確會使 其遭遇心理上之壓力。
⑹證人劉嘉如於102 年7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你到該同修會,是否有寫「孝順父母、乃習氣毛病、要渡 眾生,如有違反,九玄七祖,下金剛地獄」的疏文?)疏文 內容很長,這是其中一段,進去之前是蔡紹平拿兩張黃色的 紙,一張給我寫,一張給蔡紹中,並拿黃文玲的給我們當作 範本,說寫了才可以上去二樓,當時他們在二樓共修,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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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