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盈舜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洪瑞民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黃偉民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王雅菱
林惠珍
楊寶鈴
華柏為
黃淙閔
陳渝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0
0、2086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101年度偵字第25035號、102年度
偵字第3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盈舜共同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附表二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瑞民共同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附表二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共同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楊寶鈴共同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華柏為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五、附表二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附表二編號十二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淙閔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五、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楊寶鈴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日期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無罪。
黃淙閔其餘被訴詐欺取財未遂三次部分均無罪。陳渝琪無罪。
犯罪事實
一、洪瑞民 (綽號「阿民」、「阿炮」)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妨害 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洪瑞民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5月15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王盈舜(綽號「PIZZA」)、洪瑞民與洪金山(綽號「阿山」、 「阿棋」,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87號判決後,洪金 山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 易字第789號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101年7月間,由洪金山負責提供資金,王盈舜出面向 不知情之房東承租位在臺中市○○市○○區○○路2段406號 2樓及408號2樓之房屋(租期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日 止,2址相通連,下稱河南路詐騙機房),並利用該屋內原有 之寬頻網路服務,架設系統商提供之電腦、GATEWAY網路電 話閘道器、室內電話機等相關設備,夥同與渠等具有犯意聯 絡,負責設定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 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SKYPE暱稱為「皇帝」、「全球 網通」、「超跑」之系統商兼地下匯兌、車手集團,共組詐 欺集團犯罪(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用以行騙 大陸地區人民。王盈舜、洪瑞民乃自101年7月起,陸續招募 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黃偉民(綽號「QQ」、「蛋蛋」,101 年7月底加入)、林惠珍(原名林裴珍,綽號「小珍」,101年 8月3日加入)、王雅菱(綽號「小娣」,101年8月5日加入)、 楊寶鈴(綽號「Joling」,101年8月初加入至101年9月5日止 )、黃淙閔(綽號「阿忠」,101年8月22日加入至101年8月23 日止)、華柏為(綽號「阿弟仔」,101年9月3日加入),及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旺來」、「寶寶」之成年人 (無積 極證據證明該2人未滿18歲)加入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工作,而 由王盈舜擔任河南路詐騙機房管理者,提供教戰手冊、詐騙
講稿等文件,要求該機房成員扮演大陸地區郵局客服人員 ( 一線)、醫療保險中心客服人員(二線)、公安局公安人員或 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官(三線),並負責該詐騙機房管理、分工 、與系統商、地下匯兌集團之聯絡取款、記帳及兼任三線, 洪瑞民(另兼任二線)、王雅菱、林惠珍、楊寶鈴、華柏為、 黃淙閔、「寶寶」負責擔任一線之大陸地區郵局客服人員, 黃偉民、黃淙閔擔任二線之大陸地區醫保中心客服人員、「 旺來」擔任三線之大陸地區公安局公安人員或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二線、三線人員之界定不明,可兼任)。河南路詐騙 機房自101年8月10日起開始順利運作,運作時間為每週週一 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許,具體分工及詐欺之手法為 :由王盈舜先透過電腦網路,以SKYPE暱稱「賓果連線」(帳 號bingo00000000)向SKYPE暱稱「皇帝」或「全球網通」之 系統商儲值網路語音額度,並於每工作日上午先與之確認系 統是否可以正常運作後,再與洪瑞民輪流操作筆記型電腦 ( 即附表四編號1-9、2-1),透過網路以大陸地區郵局名義大 量群發詐騙語音封包至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之電話,詐稱「 有郵局信件未領取,如有疑問,請按『9』回撥」云云,俟 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按「9」回撥,該回撥電話 即經由網路設定路徑介接至上開詐騙機房,隨機接通至一線 即假扮大陸地區郵局客服人員之成員,假意要求大陸地區民 眾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資料以方便查詢之際,私 下紀錄該大陸地區民眾所告知之個人資料,復佯裝係醫療保 險中心之郵件未領取,隨即表示幫忙轉接,由擔任二線即假 扮醫療保險中心客服人員之成員接聽,向來電之大陸地區民 眾詐稱:醫療保險中心有寄發請領保險金之確認信件,已逾 3次未領取退回,嗣民眾表示並未申請保險金時,即告知疑 因證件遭他人冒用騙取保險金,要配合調查云云,引導民眾 將電話轉由擔任三線即扮演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或中級人民法 院檢察官之成員接聽,虛捏並迭升案情嚴重性,詐稱因該民 眾個人帳戶涉嫌洗錢,要向法院聲請公證帳戶,若要申請暫 緩凍結及公證清查,須配合將帳戶內資金轉存入新開之銀行 帳戶云云,致大陸地區民眾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至銀行操 作自動櫃員機,依指示將個人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等所指 定地下匯兌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其等旋即通知 上開SKYPE暱稱「超跑」之系統商,指揮所屬地下匯兌及車 手集團成員提領,扣除系統商、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應分得 之20%、手續費、匯差等費用後,利用不詳之地下匯兌方式 ,將詐得之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後匯回臺灣,系統商再與王 盈舜聯絡交付現金事宜,而臺灣地區共犯成員除固定月薪外
,若詐欺得手,一線、二線、三線各可分得詐欺所得金額4 %、6%及8%之報酬,剩餘則歸洪金山所有,其等即以此方 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詐得大陸地區民眾所交付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人民幣得逞;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則 各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行為後,未有被害民眾匯款 而未遂。嗣因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於另案執行通 訊監察過程中,查知洪金山籌組本案河南路詐騙機房,先後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對洪金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楊寶鈴 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1年9 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01年聲搜字第2381號 搜索票前往河南路詐騙機房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王盈舜 、洪瑞民、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華柏為,並扣得附表 四所示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起訴書漏載附表四編號5-1 至5-12之物品,茲予更正),並循線於101年10月18日晚間9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299號(臺中廣三SOGO百貨 公司)B1拘提楊寶鈴到案,復於101年10月18日晚間8時36分 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高雄 市○○區○○○路與自立二路口拘提洪金山到案,並在洪金 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洪金山所 有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用以與洪瑞民等人聯絡本案詐欺犯行 之行動電話,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 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 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 能力。查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 ( 原名林裴珍)、華柏為、黃淙閔、楊寶鈴就其等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部分,並未 爭執有何經公務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證據之情形,是審酌本案 被告王盈舜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供 述,經本院認定核與事實相符者,均堪認出於自由意志,得 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王盈舜坦認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伊不是河南路詐 騙機房的犯罪首腦,金主是綽號「阿棋」的洪金山,伊是受 僱洪金山管理現場。每次上班前伊會先透過SKYPE跟系統商 聯絡,詢問系統有無故障,系統商方面有問題的話,我們那 天就沒有辦法作業。據系統商說大陸那邊常常會封鎖網路, 很多時候會被攔截無法作業,我們打電話也打不出去云云; 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王盈舜辯護稱:被告王盈舜坦承4次詐 欺取財既遂犯行,但就起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犯罪時間、 地點、如何著手犯行並不明確,被告王盈舜無從認罪云云。(二)被告洪瑞民坦認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5.所示詐欺取財既遂、附表二所 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101年8月中到8月底,伊太太 的父親過世,所以有2個多禮拜的時間伊不在機房,伊在機 房內原則上擔任一線,有時擔任二線,沒有擔任過三線云云 。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洪瑞民辯護稱: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4次詐欺取財既遂部分,被告洪瑞民均坦承犯行,請審酌 洪瑞民的母親因腎臟病變尚在修養中,家中亦有妻小待養, 從輕量刑,以利被告自新云云。
(三)被告黃偉民坦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事實,矢 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詐欺取財既遂及附 表二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黃偉民辯稱:伊是101年7 月底加入河南路詐騙機房,8月初該機房才開始運作,伊擔 任二線,機房有時會因天氣、人數或系統問題無法工作,伊 只有成功一次,未遂沒有那麼多次云云;選任辯護人亦為被 告黃偉民辯護稱:被告黃偉民是擔任二線工作,並非擔任三 線云云。
(四)被告楊寶鈴坦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既遂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詐欺取財既遂及
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伊是101 年8月初加入集團,做到101年9月5日,負責一線,期間伊沒 有每天去上班,有時伊會請假沒去,有時公司會說不用上班 ,伊只有成功一次,但伊沒有領到錢,未遂沒有那麼多次云 云。
(五)被告王雅菱、林惠珍均矢口否認有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既遂 及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林惠珍辯稱:伊是10 1年8月初加入集團,擔任一線,如果系統不能用,或當天有 人請假人數不夠,當天就會休息不上班,伊沒有既遂成功過 ,未遂沒有那麼多次云云。被告王雅菱辯稱:伊是101年8月 初加入集團,擔任一線,有時有人沒來人數不足,或天氣不 好,或是電話不會響,我們就休息沒有上班。伊沒有既遂成 功過,未遂次數沒有那麼多云云。
(六)被告黃淙閔否認有附表二編號5.、6.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辯稱:伊是101年8月底加入,日期伊不記得,伊只去了2 、3天之後就沒有去,去的第一天沒有做什麼,第二、三天 有人說要叫伊去講電話,「PIZZA」王盈舜有教伊接電話, 「PIZZA」接通電話之後拿給伊講,但伊接過電話之後沒聽 就把電話按掉,伊說伊不會,第二通叫伊再試,伊就按掉, 因為伊國語講的不好,後面2、3天伊是去找黃偉民借錢,伊 是上午10點多去,他們下班時間才一起出來,因為「PIZZA 」說進去就不能出來云云。
(七)被告華柏為坦認於101年9月3日加入河南路詐騙機房4天之事 實,惟辯稱:伊101年9月3日加入之後先開始學一線,101年 9月6日才開始接一線電話,機房沒有每天運作,101年9月3 日、6 日伊確定伊有去,9月4、5日伊不清楚伊有沒有去云 云。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查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華柏為 就其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時間先後加入上址河南路詐騙機 房後,至101年9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均有 參與本案河南路詐騙機房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並未脫離該機 房之事實;被告楊寶鈴就其於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時間加入上 址河南路詐騙機房後至101年9月5日止,有參與本案河南路 詐騙機房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之事實;被告黃淙閔就其係經由 黃偉民介紹加入上址河南路詐騙機房,於101年8月間確有至 該機房學習接聽電話之事實,均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認屬實。又警方於101年9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河南路詐騙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 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王雅菱、林惠珍、華柏為,
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供本案詐欺使用之相關設備、文件,亦有 本院101年聲搜字第2381號搜索票影本2張【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700號卷 (下稱偵字第19700號) 第168至169頁】、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5份(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170至173頁、第175至179 頁、第181至184頁、第186至190頁、第192至194頁)、河南 路詐騙機房現場房間位置圖1張(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196頁 ) 、101年9月6日現場搜索照片14張(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 197 至200頁)存卷可參,是以,本案河南路詐騙機房確係被 告王盈舜等人以之作為詐騙大陸地區人民所使用之詐騙機房 無訛。
(二)有關附表一詐欺取財既遂部分:
1.上揭河南路詐騙機房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日期確有詐 騙成功一節,業經該機房管理人即被告王盈舜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坦認屬實,並有被告王盈舜所製作記載如附 表一編號1.至4.所示日期各詐騙成功之金額 (帳冊上記載 代號「草」)、扣除系統商可分得20%費用後之所得(帳冊 上記載代號「水貨」)、各該負責之一、二、三人員代號 之帳冊1張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字第19700號第39頁),且被 告洪瑞民、楊寶鈴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其2人確有於附表一 編號1.所示日期接聽電話詐騙大陸地區民眾得逞,堪信被 告王盈舜製作之帳冊內容,其所述本案參與河南路詐騙機 房犯罪過程之陳述,均堪可採。
2.又依卷附本院委請本院資訊室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1所 示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內所擷取SKYPE帳號為「bingo0000 0000」與SKYPE帳號為「s5168s51681」於101年9月5日上 午10時許之SKYPE網路對話紀錄內容,談及:「(bingo000 00000)昨天的水已經收到了」、「(bingo00000000)先留 在公司周轉」、「(bingo00000000)昨天的水是126600」 、「(s5168s51681)你水先拿給我,我明天公司領薪水, 我再補進公帳」、「(s5168s51681)你那裡的水,忙完先 拿給阿牛,我會跟他說」、「(s5168s51681)126600都先 拿給他」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9頁),被告王盈舜亦於本 院審理時供認上揭「bingo00000000」是其使用之SKYPE帳 號,內容為其與洪金山之對話,係指101年9月4日詐騙成 功金額,扣除給系統商的20%費用後,所得金額為126,60 0元新臺幣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106頁背面至第107頁),是 河南路詐騙機房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日期顯亦有詐騙成功 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有關附表二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1.上揭河南路詐騙機房係每週週一至週五約上午9時至下午3 時上班運作,由王盈舜於每日上午先透過SKYPE網路電話 與系統商聯繫確認系統是否正常運作後,再由王盈舜與洪 瑞民輪流操作筆記型電腦(即附表四編號1-9、2-1),透過 網路大量群發詐騙語音封包至大陸地區民眾之電話,如群 發有障礙,王盈舜會負責處理,倘確定真的有問題不能群 發,約30分鐘就宣布直接下班,有時亦會有上午群發是正 常的,但一段時間後群發不正常就提早下班之情形,下班 後成員不能在機房逗留,機房會上鎖,機房鑰匙由王盈舜 保管。因怕被發現、監控,集團成員到達機房後,需將自 己私用之手機關機,待下班後才可使用,依卷附楊寶鈴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河南路詐騙機房於101 年8月13日(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日期)、101年8月15日(即 附表二編號3.所示日期)、101年8月16日(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日期)、101年8月22日(即附表二編號5.所示日期)、1 01年8月30日(即附表二編號10.所示日期)確有進行群發; 另依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附表四編號 1-5所示扣案物)基地台位置紀錄顯示,洪瑞民於101年8月 27日下午3時14分40秒(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日期)、同年9 月3日上午9時34分41秒、9時37分、下午2時49分54秒至3 時48分36秒 (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日期)、同年9月5日下 午1時15分47秒至2時55分40秒(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期 )、同年月6日中午12時30分14秒至下午1時55分29秒(即附 表二編號14.所示日期)通話或收發簡訊時之基地台位置均 在上址河南路詐騙機房附近約210公尺距離之臺中市○○ 區○○路2段259號12樓頂樓,表示該等日期河南路詐騙機 房至少有正常運作一段時間,而非一早上班發現群發不正 常即宣布下班等情,業據被告洪瑞民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 身分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㈣第88至91頁),並有101年8月13 日下午1時52分29秒被告楊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不詳姓名人士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本院卷㈢第100頁)、101年8月15日下 午3時53分14秒被告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被告林惠珍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見本院卷㈢第85頁)、101年8月16日下午2時25分4 5秒被告楊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洪 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 本院卷㈡第61頁)、101年8月22日上午8時44分5秒被告楊 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惠珍所有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新竹市警察 局竹市警刑科偵字第1010041664號卷 (下稱警卷)㈡第275 頁背面】、101年8月22日下午4時52分5秒被告楊寶鈴所有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惠珍有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㈡第63頁)、被告 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8月22日至 101年9月6日之雙向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見本院卷㈢第 118至120頁)各1份在卷可稽;佐以卷附被告黃偉民所有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8月22日上午9時42分18 秒至同日下午5時51分55秒 (即附表二編號5.所示日期)通 話時之基地台位置 (見本院卷㈢第140頁);被告楊寶鈴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8月27日下午3時5分 52秒至3時5分56秒(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日期)收發簡訊時 、同年9月3日下午2時59分38秒(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日 期)收簡訊時、同年9月5日下午1時17分26秒至2時15分17 秒(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期)收發簡訊時之基地台位置( 見本院卷㈢第143至144頁);被告林惠珍所有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即附表四編號1-7扣案物)於101年8月27日 下午3時5分24秒至3時8分1秒(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日期) 通話時、101年9月3日上午8時2分、8時5分21秒、8時10分 17秒、下午2時57分22秒至3時2分41秒(即附表二編號12. 所示日期)收發簡訊及通話時、101年9月5日上午8時17分1 1秒、下午2時53分47秒(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期)通話 時之基地台位置(見本院卷㈢第132至133頁),均在上址河 南路詐騙機房附近之臺中市○○區○○路2段259號12樓頂 樓,及本院委請本院資訊室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內所擷取SKYPE帳號為「bingo000000 00(賓果連線)」之被告王盈舜與SKYPE帳號為「s5168s516 81」之共犯洪金山於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22分51秒起之 SKYPE網路對話內容談及:「
s5168s51681:早上到現在都沒有嗎。 bingo00000000:有到3,沒料。 s5168s51681:到3有幾張呢。
bingo00000000:2。
s5168s51681:那現在到2前面的都沒有單嗎。 bingo00000000:一個在玩的,被我甘礁。‧‧‧」 等語;被告王盈舜與SKYPE帳號為「adatac90999」之系統 商「皇帝」於101年9月6日上午8時38分17秒起之SKYPE網 路對話內容談及:「
bingo00000000:昨天下午存5000,查一下,幫我們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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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9至190頁),堪信被告洪瑞民所述附 表二編號1.、3.、4.、5.、7.、10.、12.、13.、14.所示 日期,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有為群發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 區民眾之行為屬實。
2.又依楊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河南路詐騙機房於附表二所示101年8月14日(即附 表二編號2.所示日期)、101年8月23日(即附表二編號6.所 示日期)確有進行群發等情,業據被告楊寶鈴於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㈣第90至91頁、第94頁) ,並有101年8月14日下午6時47分被告楊寶鈴所有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不詳人士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本院卷㈢第104頁)、101年8 月23日下午3時32分23秒被告楊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洪瑞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第277頁)各1份存卷可參;另觀 之卷附被告楊寶鈴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8月28日下午1時55分37秒(即附表二編號8.所示日期)收 簡訊時、同年8月29日下午3時14分16秒至3時20分21秒(即 附表二編號9.所示日期)收發簡訊時之基地台位置(見本院 卷㈢第143頁);被告林惠珍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於101年8月28日下午1時55分23秒至1時59分5秒(即附表 二編號8.所示日期)收簡訊及通話時、101年8月31日上午8 時30分15秒、下午2時30分52秒至2時37分40秒 (即附表二 編號11.所示日期)通話或收發簡訊時之基地台位置 (見本 院卷㈢第132頁背面至第133頁),均在上址河南路詐騙機 房附近之臺中市○○區○○路2段259號12樓頂樓,復佐以 證人即被告洪瑞民上揭證述每日上班時,倘確定系統真的 有問題不能群發,約30分鐘就宣布直接下班,如係上班一 段時間後群發不正常,就提早下班,下班後才可使用手機 等語,堪信附表二編號2.、6.、8.、9.、11.所示日期,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亦有為群發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民 眾之行為。
3.被告黃淙閔雖以上揭情詞置辯,且被告王盈舜亦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黃淙閔只有來幾天,他來可能是想要跟朋友借 錢,他沒有在做云云(見本院卷㈣第96頁背面);又經本院 於審理時請被告黃淙閔當庭朗讀卷附該河南路詐騙機房所
使用之詐騙講稿內容(見警卷㈠第276至277頁),被告黃淙 閔於朗讀過程中確有明顯臺灣國語口音且語氣結巴不流暢 之情形(見本院卷㈣第107頁背面)。惟查: ⑴被告王盈舜於101年9月6日警詢時供稱:黃淙閔是洪瑞 民的朋友,從事一線人員詐騙工作,本案人員除了「阿 弟仔」(即華柏為)外,都是8月初來上班的等語(見偵字 第19700號卷第28頁);於偵訊時供稱:黃淙閔是黃偉民 帶他來的,待了約10天,有開始接電話,本來做二線, 做2、3天因為講話不清楚,就調到一線去試試看,一線 做不到一個星期就沒來了,可能他也覺得自己講話不行 等語,並以證人身分證稱:黃淙閔真的已經開始接聽電 話,伊本來叫黃淙閔扮演醫保局,因為他不會講,伊叫 他練習做郵局的。他有接幾通,斷斷續續的,他就是不 會,他自己就不想來了。伊有拿講稿給黃淙閔練習,黃 淙閔的資質不好,他懂到什麼程度伊不知道等語 (見偵 字第19700號卷第321至322頁)。
⑵被告洪瑞民警詢時供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編號 10是「阿忠」(即黃淙閔),他真實姓名伊忘記了,他做 沒多久就沒做了,伊沒什麼印象,他是二線人員等語 ( 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54頁)。
⑶被告黃偉民於警詢時供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編 號10是「阿忠」(即黃淙閔),負責擔任1、2線角色,但 他已經於3、4個禮拜前離職等語(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 125頁);於偵訊時供稱:黃淙閔是伊國中同學,是伊介 紹他加入河南路詐騙機房,他來十幾天,他來2、3天後 才開始接電話,本來擔任二線醫保局人員,結果國語不 標準,做了2天就不行了,調到一線擔任郵政局人員, 後來因為國語真的不行,就沒做了。並以證人身分證稱 黃淙閔真的已經開始接聽電話,後來因國語不標準所以 離開等語(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320頁背面、第321頁背 面)。
⑷綜觀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所述,就被告黃淙閔 參與河南路詐騙機房之日數,所述雖有不一,惟就被告 黃淙閔確有參與河南路詐騙機房,且加入後先接聽二線 電話,後因國語不標準,講話不清楚轉至接聽一線電話 等情,被告王盈舜、黃偉民所述核屬一致。而被告黃淙 閔並未於101年9月6日為警在河南路詐騙機房上址當場 查獲,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與被告黃淙閔間均 亦無仇恨怨隙,黃偉民並為黃淙閔之國中同學,此觀諸 被告黃淙閔於本院審理時並未供述與被告王盈舜、洪瑞
民、黃偉民間有何積怨自明,倘非被告黃淙閔確曾有加 入河南路詐騙機房並接聽二線假冒醫療保險局客服人員 之電話,被告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3人應無憑空虛 構以誣陷被告黃淙閔,均指稱被告黃淙閔加入後擔任二 線醫療保險局客服人員之理。是以,被告王盈舜、洪瑞 民、黃偉民於警詢、偵訊時供述被告黃淙閔確有加入河 南路詐騙機房並有接聽二線電話,應堪採信。被告黃淙 閔辯稱其未接聽電話云云,洵無足採。惟就被告黃淙閔 參與河南路詐騙機房接聽電話之日數,因被告王盈舜、 洪瑞民、黃偉民所述不一,被告黃淙閔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亦供稱其僅參與2、3日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2頁),本 院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依有利於被告黃淙閔之 認定,因認僅能認定被告黃淙閔參與上址河南路詐騙機 房之日數為2日。
⑸至於被告黃淙閔加入之時間,起訴書僅記載被告黃淙閔 於101年8月底加入河南路詐騙機房,接聽電話5日後離 職云云,就被告黃淙閔實際加入參與河南路詐騙機房之 日期,並未具體特定。而經本院查詢被告黃淙閔名義申 辦於101年8月間仍使用中之行動電話門號,計有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此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 查詢、威寶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㈢第147頁、第154頁背面、第158頁、第15 9頁),且經核對該等行動電話門號於101年8月29日至10 1年9月6日期間之雙向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均無被 告黃淙閔在該段期間內,於河南路詐騙機房上班運作之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許間或下班後,曾在河南路詐騙 機房附近通話或收發簡訊之紀錄(見本院卷㈢第161至16 6頁、第167頁、第171頁、第173至174頁),顯見被告黃 淙閔於101年8月29日之後並未涉足河南路詐騙機房;復 參以卷附警方於101年8月22日至上址河南路詐騙機房現 場蒐證之照片影本10張(見本院卷㈢第115頁背面至第11 7頁),顯示被告黃淙閔於該日確有進出河南路詐騙機房 ,本院因而認被告黃淙閔參與河南路詐騙機房之時間應 為101年8月22日(即附表二編號5.所示日期)、101年8月 23日(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日期)連續2日。(四)此外,並有被告王盈舜指認其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 、㈡、㈢各1份(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31至32頁、第52頁)、 被告洪瑞民指認其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㈡各1份( 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56至57頁)、被告王雅菱指認其他共犯
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㈡各1份 (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84 至85頁)、被告林惠珍指認其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 、㈡各1份(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106至107頁)、被告黃偉民 指認其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㈡、㈢各1份(見偵字 第19700號卷第130至131頁、第151頁)、被告華柏為指認其 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㈠、㈡各1份(見偵字第19700號 卷第156至157頁)、被告楊寶鈴指認其他共犯之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㈠、㈡各1份(見警卷㈠第195至196頁)、被告王盈舜 製作之帳冊、收支明細1份(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39至46頁) 、詐騙講稿檔案列印資料(檔案名稱:前線1/郵政局、中國 保險監督管理局、前線-2/蘭州市醫保局、中線/保監局、3 線北京市公安局、后線等,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201至211 頁)、詐騙講稿檔案目錄及內容畫面1張(見偵字第19700號卷 第218頁)、SKYPE網路對話紀錄畫面3張及列印資料4張(見偵 字第19700號卷第216至217頁、第219至222頁)、群呼系統畫 面1張(見偵字第19700號卷第217頁背面)、本院101年聲搜字 第2803號搜索票影本1張(見警卷㈠第266頁)、新竹市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執行處所:共犯 洪金山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上,見警卷㈠ 第268至270頁)、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6號通訊監察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