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5號
PHDV,102,消債更,5,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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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美梅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陸拾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九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 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美梅因不能清償債務 ,於民國102年6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然債權人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對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房 屋及土地聲請查封拍賣。該等財產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即 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總擔保,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 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然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915號查封在案等情 ,為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 ,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 ,並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孫建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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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新臺幣元)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範圍 │ │
├─┼──┼───────┼───┼────────┼─────┼────┼────────┤
│1 │289 │澎湖縣馬公市文│咾咕石│地面層:104 │ │六分之一│ │
│ │ │寮段983地號 │造 │二層:80 │ │ │ │
│ │ │…………………│ │合計:184.0 │ │ │ │
│ │ │澎湖縣馬公市前│ │ │ │ │ │
│ │ │寮里53之1號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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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