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3號
TYDV,102,除,283,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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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新力熔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振
訴訟代理人 李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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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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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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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賢鳴機械有限公司桃園縣蘆竹鄉農會信│101年11月20日 │15,120元 │FA九0六二二一│ │
│1 │呂學明 │用部中福分部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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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鳴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熔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