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63號
TYDV,102,除,263,201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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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霖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潭
代 理 人 潘慶月
      李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4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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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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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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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1年10月4日 │831,600元 │DW000七九九│ │
│1 │司 黃聰生 │崁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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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