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宏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平
被 告 沈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
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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