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6號
原 告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993 元,應繳裁判費29
,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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