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魏許富士
被 告 楊秀環
被 告 江子靖
被 告 許涵湘
被 告 江沛淇
被 告 江百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八德市○○○街000 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及其臨時建號3483號之增建物一併返還予原
告,並請求被告自民國102 年1 月29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日
止,每月給付租金3 萬元等情,而系爭房屋及3483建號之增
建物係原告於100 年11月30日自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352
9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拍定取得,系爭房屋
及3483號建號之增建物之拍定價格分別為285 萬元及92萬元
,合計為377 萬元,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
無誤。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及3483號建號增建物
之價額為準,至於租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拍
定價額核定為3,7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
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35,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