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84號
TYDV,102,訴,1084,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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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呂理榮
      卓呂鳳娥
      葉國守
      賴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併其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租佃發生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將案件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起 訴狀及繕本,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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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