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張廷浚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38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818 元,原告僅
繳納500 元,尚不足3 萬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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