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76號
TYDV,102,親,76,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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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76號
原   告 謝偉芬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被   告 江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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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