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76號
原 告 謝偉芬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被 告 江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