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8號
TYDV,102,補,338,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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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碧霞
被   告 叢培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叢培妍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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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