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江式平
被 告 簡建義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00 元【註:以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