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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06號
TYDV,102,消債更,106,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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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繼光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0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在職證明
  、機車行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民國102年1
  月份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資料。
三、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醫療、
  房貸、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之單據憑證。
四、釋明聲請人之配偶陳玉珠有無分擔前項家庭生活費用?若無
  ,未分擔之原因?並提出陳玉珠之100年及101年度財產所得
  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女兒方怡雯之在學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第十項、建議債務清償方
  案欄記載每月可還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足以清
  償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供每期
  還款金額5,459元之協商條件,釋明為何仍無法達成協商?
七、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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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