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8號
TYDV,102,法,8,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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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元深
      林丕欽
      林丕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臺灣省桃園縣.
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說明何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林姓九牧德門文進親族會
  之代表人,並提出該選任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修改捐助章程
  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名簿或簽到表、該基金會現
  任董事會名冊。
三、提出該章程修訂業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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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