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元深
林丕欽
林丕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臺灣省桃園縣.
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說明何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林姓九牧德門文進親族會
之代表人,並提出該選任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修改捐助章程
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名簿或簽到表、該基金會現
任董事會名冊。
三、提出該章程修訂業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