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邱奕志(即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即依上開規定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 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 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 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不符聲請法院為裁定之要件。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 會係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報經桃園縣政府許可成立,並經本 院於同年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其成立之宗旨 為以協助國立武陵高級中學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 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照顧弱勢學生及協助推廣校 內外文教與公益活動為目的。茲因財團法人之名稱含「武陵 高級中學」,為避免衍生誤解,及造成國立武陵高中與基金 會之困擾,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本院准 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訂前後之組織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 證書、第1 屆第13次、第14次董事會會議出席簽到表及會議 紀錄、桃園縣政府102 年5 月2 日府教終字第0000000000號 函、102 年6 月18日府教終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舊條文 對照表(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 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3 條、第6 條、第7 條、第9 條條文( 如附表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桃 園縣政府同意備查,有聲請人所提之桃園縣政府102 年6 月 18日府教終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此部分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組織及捐助章程,其中關於第1 條、 第2 條、第4 條、第17條條文,僅係涉及財團法人名稱變更 、會址異動、條文文字之修正等內容,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 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毋庸聲請本院裁定 准許,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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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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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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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文教基金會組織及│
│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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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縣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縣財團法人│
│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文教基金會」,│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簡稱「武陵文教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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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協助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以下簡│本會以協助武陵高中及各級學校改善環│
│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
│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照顧│進學生敦品勵學、照顧弱勢學生及協助│
│弱勢學生及協助推廣校內外文教與公益│推廣文教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
│活動為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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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百萬元整,本│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百萬元整,本│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
│受下列捐助: │受下列捐助: │
│一、政府經費補助。 │一、政府經費補助。 │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捐助│二、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
│ 。 │ 心文教人士捐助。 │
│三、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三、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
│ 心文教人士捐助。 │四、其他 │
│四、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 │
│五、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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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八八│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98│
│九號(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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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廿一人(須為│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廿一人(須為│
│單數),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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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常務董事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
│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
│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即自動解職。 │
│解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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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並得置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本會並得置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
│,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
│處理。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處理。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
│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校內有關人員│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秘書及幹事│
│兼任之,秘書及幹事得為有給職。 │得為有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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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99年5 月4 日,如有未│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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