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
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
7,195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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