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5號
TYDV,102,建,45,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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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
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
7,195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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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