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95號
原 告 邱郁庭
被 告 鄒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係家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