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泓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輝
相 對 人 尚上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裁全字第90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2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1 年度存字第10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 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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