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羅建剛
相 對 人 徐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99年度壢簡調 字第482 號調解事件在案,嗣後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並以100 年度訴字第70號予以受理,揆諸上開規定,相對 人於假扣押後已起訴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