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78號
聲 明 人 黃瑩彬
蕭永謦
蕭永翊
被 繼承人 蕭北(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新屋鄉中山東路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蕭北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應於拋棄繼承權書上簽章,
並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
二、聲明人黃瑩彬、蕭永謦、蕭永翊之印鑑證明。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北之孫輩繼承人甘昌財、陳志鵬、潘先耀、
潘先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檢附空白之拋棄繼承書3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