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29號
聲 明 人 林吳秋聰
聲 明 人 林義隆
聲 明 人 林祈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芸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樹藤(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林樹藤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林吳秋聰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
名與蓋印鑑證明章,而非蓋用指印(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
繼承權書各一紙)。
三、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並提
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已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逕向第三、
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
)以上述方式通知。倘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