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316號
TYDV,102,司票,5316,2013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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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16號
聲 請 人 高義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軒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
           日起算,如原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與
           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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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