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410號
TYDV,102,司催,410,201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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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神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唯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上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印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非本件聲請人,請至付
  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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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