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聲 請 人 神全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唯東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於聲請狀上補蓋聲請人公司之印章。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非本件聲請人,請至付 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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