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聲 請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AE0000000 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正本。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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