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640號
TYDV,102,司促,17640,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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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債 權 人 日富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陳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於聲請狀補蓋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三、表明聲請狀內「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正確債務人姓
   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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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