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337號
TYDV,102,司促,17337,201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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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
債 權 人 李冠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天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係分期給付債務,請就已到期之部分
  先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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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