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債 權 人 李冠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天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係分期給付債務,請就已到期之部分 先為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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