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債 權 人 協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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