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9號債 權 人 何逸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元駿(原名:黃啟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96年8 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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