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明其正確金額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