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135號
TYDV,102,司促,16135,2013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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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利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432,722 元包含滯納金在內
  ,惟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至
  滯納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
  另詳列滯納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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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利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