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利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432,722 元包含滯納金在內
,惟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至
滯納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
另詳列滯納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