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1年度,5號
TYDV,101,重勞訴,5,2013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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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忠民
被 上訴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0
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
一,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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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