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64號
TYDV,101,勞訴,64,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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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李淑儀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東美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福順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 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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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美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