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09號
TYDV,100,家訴,209,2013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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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葉麥順妹
被上訴人  麥良仁
      麥良進
      麥廖綉玉
      麥良田
      麥許梅英
      麥松秀
      麥良臺
      麥良辰
      麥慧玉
      麥嫣寶
      麥嫣美
      麥淑怡
      麥嫣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葉麥順妹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5,5
4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55,2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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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