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中楠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律師被 告 李良善 黃中光 劉雙成 彭正雄 盧廷峰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被 告 王正全 呂三裕 許振興 楊坤地 婁義忠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被 告 陳建州選任辯護人 洪甯雅律師 舒瑞金律師 陳文雄律師被 告 蔡華政 古家慶 吳本源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律師 陳文雄律師被 告 李光哲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律師 范世琦律師 紀亙彥律師被 告 陳一鳴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黃鈺華律師被 告 巫東奇 朱宗中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被 告 顧志強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律師 林宇文律師被 告 李俊龍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蔡家豪律師被 告 黃國欽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律師 陳偉芳律師被 告 張振堯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被 告 洪瑞發 葉清桃 張永明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李德正律師 劉 楷律師被 告 唐君吉被 告 楊國盛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被 告 周錦添 簡錦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林真媚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被 告 陳敏慧 陳慧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孔令則律師被 告 洪英脩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被 告 張季明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被 告 陳志強選任辯護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被 告 鄒毅強 謝銘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周奇杉律師 鄭懷君律師被 告 劉文亞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李德正律師 劉 楷律師被 告 王慶雄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律師 何啟熏律師被 告 林正雄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簡榮宗律師被 告 魏庚乾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律師 岳 珍律師被 告 蘇禹承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件所示「原判決書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更正為之記載」。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件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件更 正為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 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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